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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22, 2018

台微體 處分33.4%股權 香港子公司 (中國市場權力: TLC166、TLC177、TLC599…)


台微體 發言日期107/01/21 發言時間18:51:33 發言人葉志鴻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26557377#105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處分香港子公司部份股權 符合條款 20 事實發生日107/01/19 說明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香港子公司TLC Biopharmaceuticals (H.K.) Limited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07/1/19~107/1/19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TLC Biopharmaceuticals (H.K.) Limited33.4%股權,美金2仟萬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非關係人基於保密義務故不適用於決議階段揭露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 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此係屬跟少數股權的交易,本公司本次處分股權後尚未喪失控制力,故處分損益為0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授權董事長依契約辦理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遵循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具鑑價報告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由董事會決議之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決議前本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TLC Biopharmaceuticals (H.K.) Limited股權100% 決議並執行本次交易後本公司持有香港子公司TLC Biopharmaceuticals (H.K.)Limited股權66.6%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之比例:5.87%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7.69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NTD $ 790,988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基於整體營運考量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7.董事會通過日期: 107119 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不適用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 20.其他敘明事項: 1071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指定香港子公司在中國區域內負責將本公司所研發的藥物 產品(包含但不限於TLC166TLC177TLC599產品)獨家商業化,並基於整體營運考量,決議處分香港子公司33.4%股權,並授權董事長與交易相對人協商後簽訂出售股權 的相關合約。合約重要條件包括香港子公司股份的交易相對人未來對香港子公司增資有優先認購權並有條件式賣回權及違約金請求權。

 

健亞/浩宇生醫 合資 澳洲公司 (超音波手術導航產品: 阿滋海默症、癲癇、帕金森氏症)


健亞 發言日期107/01/19 發言時間15:54:03 發言人蔣維民 發言人職稱行政處 處長 發言人電話03-5982221 ext.118 主旨 本公司與浩宇生醫()公司簽屬合資協議書,同意經由設立 合資控股公司,共同於歐洲、澳洲、紐西蘭地區開發中樞神經系統相關疾病之手術導航聚焦式超音波創新醫療產品。符合條款 10 事實發生日107/01/19 說明1.事實發生日:107/01/19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浩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轉投資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01/19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浩宇生醫()公司簽屬合資協議書,同意以50:50出資比例設立控股公司,於歐洲、澳洲、紐西蘭地區從事中樞神經系統相關疾病 (如阿滋海默症、癲癇、帕金森氏症等,不包括腫瘤)之手術導航聚焦式超音波創新醫療產品與服務之開發、製造、登記、銷售、授權等業務。初期以其直接全資於澳洲設立子公司執行所需之臨床開發與銷售等業務。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以本公司現有資金評估公司中長期之新藥 研發計畫及營運發展,此合資事項投資不高,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合資事項乃為擴充產品線組合,提升本公司區域與國際 競爭力,利用法規與金融市場有利環境加速產品開發,強化未來營運績效。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合資案業經雙方董事會核可,進行簽署事宜。

(教育部 擬 修法) 台大/陽明/高醫/文化 校長遴選 爭議多


大學校長遴選爭議多 清大校長:採匿名制 20180119 【記者江禹嬋 /台南報導】近期多個大學在校長遴選過程,產生不少爭議。教育部表示,為了避免類似情況重演,教育部希望在一年內透過修改大學法或相關法令,同時讓更多校外與海外優秀人士參與校長遴選。大學校長也建議採取匿名制,畢竟是遴選而非選舉,降低對參與遴選者的影響,這樣才有助於延攬,希望更多優秀人士參與遴選。107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19日在台南舉行第二天會議,台大、陽明大學、高醫大、文化大學在校長遴選過程,遭帶外界質疑其公正性,包括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爭議,陽明大學準校長郭旭崧資格問題,高醫大更傳出校長遴選傳出黑箱等讓各界對大學遴選公正性信心動搖。針對近期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引發紛擾,李彥儀認為,可從修改大學法來逐步修正。對此,教育部將邀集學者專家與各校討論,希望在一年內透過修改大學法或相關法令,期望讓更多優秀人才有機會參與。現在很多候選人擔心影響當前職務而不敢參加遴選。清大校長賀陳弘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和選舉不同,選舉是公開讓人品頭論足,政治人物是喜歡曝光,學術並非以此為追求「如果用選舉方式他是不會來遴選的。」因此建議,再相當階段前需要先保密,直到最後人選確定後再公開較為妥當。他舉出,英國的大學10多年前遴選大學校長,同樣也是公開人選,導致優秀人士難尋,後來改掉這個方式,才物色到優秀的校外人士或其他在實務有優秀表現的人選。所以兩者因追求方式目的不同,而應有不同方式對待。

菁仔/檳榔子 第一類致癌物 (檳榔素 硝化衍生物 誘導 腫瘤)+ 荖花+紅灰(白灰)


國際癌症研究總署認定 檳榔致癌 20180122日台灣九成口腔癌患者 愛嚼檳榔記者田德財/報導國健署指出,檳榔子(即菁仔),對人類有致癌性,依IARC(國際癌症研究總署)綜合各國研究實證,發表之專論中宣布檳榔子是第一類致癌物,對人類有致癌性。檳榔子單獨致癌性證據已經充分。早在一九八七年 IARC 即已綜合各國研究結果,認定「嚼食含菸草的檳榔」或「同時有吸菸與檳榔習慣」對人類有致癌性,致癌部位主要在口腔、咽及食道嚼檳榔和口腔癌之相關性高。國家衛生研究院葛應欽教授研究發現有吸菸、酗酒、嚼檳榔三種習慣者,其發生口腔癌之危險性較沒有此三種習慣者達一二三 倍;若單獨來看,吸菸、酗酒、嚼檳榔之致癌危險分別為十八倍、十倍、廿八倍,亦顯示嚼檳榔之危害。國健署指出,台灣地區約九成口腔癌患者有嚼檳榔習慣,且在台灣的齒齦癌和與頰黏膜癌是口腔癌主要型態,主要是因嚼檳榔者把檳榔嚼塊置於齒齦和頰黏膜間直接接觸的關係;這兩種型態的癌症在非嚼檳榔地區較少發生。檳榔子主要成分生物鹼、檳榔鹼、檳榔素, 致癌角色檳榔鹼、檳榔素在口腔中會硝化產生亞硝胺,這些硝化衍生物可誘導實驗動物產生腫瘤。多酚是致癌角色:多酚類成分會抑制膠原蛋白,使膠原蛋白更易於在黏膜下堆積而硬化。多酚類成分在嚼食檳榔的鹼性環境下會釋放出活性氧或含氧自由基,這些活性氧會與細胞或細胞之蛋白、脂質以及 DNA 作用,造成細胞傷害、突變甚至細胞的死亡。添加物荖花含黃樟素、丁香油等。致癌角色黃樟素、丁香油等毒性成分共同作用,可能導致口腔表皮細胞層萎縮變薄,誘導發炎反應與細胞修復性增生。荖葉其安全性乃需進一步評估。紅灰含氫氧化鈣、甘草蜜(含兒茶素、單寧),致癌角色氫氧化鈣使唾液 PH 變鹼性;甘草蜜中多酚類,在嚼食檳榔的鹼性環境下會釋放出活性氧或含氧自由基,這些活性氧會與細胞或細胞之蛋白、脂質以及 DNA 作用,造成細胞傷害、突變甚至細胞的死亡。白灰氫氧化鈣促使口腔環境變鹼性,增強多酚類之傷害

健康食品 須標警語 初犯罰3~15萬元


健康食品明年須標示警語 違者最高罰90萬並撤照 1772出版時間:2017/12/30 10:15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健康食品在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等警語,待明年初總統令公布後正式實施,違者若一犯再犯,最高可開罰90萬元,並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且需回收違規產品。食藥署科長周珮如指出,本修正案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警語。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或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周珮如說,現行健康食品本來就是個案審查制,警語表示是審查的一環,評估對現行影響不大,但納入法條規範更明確。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約12個月後頒布總統令後政治實施。未來新制上路後,若業者經提醒仍未標示警語,初犯可開罰3萬至15萬元,若一年內再犯,則可開罰9萬至90萬元,並可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並要求回收違規產品。(江慧珺/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