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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March 6, 2011

陳垣崇案: 劉江彬vs工程會

工程會:政府採購法興利防弊

【中央社】 2011.03.04 媒體報導,政府採購法防弊,恐引起創新寒蟬效應。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符合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規定,兼具興利防弊,絕不致因訂有防弊規定,而造成創新寒蟬結果。媒體今天報導,磐安智慧財產教育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劉江彬投書「採購防弊恐讓創新寒蟬」,工程會作以上回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政府採購法遵循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規定完成立法。為讓各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採購,能有較符合需求特性的彈性空間,政府採購法也明定可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研究發展,例如「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等,均可洽符合條件研發機構辦理。工程會指出,這些措施都具有鼓勵創新意義,也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要求,不致於有「不切實際、產生創新寒蟬」情形。此外,劉江彬舉中研院院士陳垣崇個案為例,在國外是不會發生的,因為新創公司如果沒有技術發明者參與,成功機會相當渺小。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陳垣崇案例是否適用及有無違反此規定,已由檢調機關偵辦,靜待司法調查。工程會指出,利益迴避規定,是近年來聯合國(UN)、WT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國際組織極力宣揚反貪污的普世規範,採購法的規定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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