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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pril 15, 2011

長照法應考量家庭照顧者需要!

民間團體:長照法應納入心智評估

 2011/04/15 聯合報】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在立法院待審,民間團體代表昨天在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公聽會建議,評估標準應納入心智評估,以免失智者、精神障礙者無法被納入照顧對象。台灣於82年,老年人口超過7%,已邁入世衛組織所稱高齡化社會。因應老年人口增加,衛生署於331,將行政院版「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於昨天舉辦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公聽會,聽取民間團體意見。目前長期照護對象,未能涵蓋全部失能者。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擔心,長照服務法未包含精神障礙者,未來評估機制,讓身心障礙者重複接受評估,可能折騰身障者。失智症協會理事王盈惠說,失智症患者認知記憶缺失,語言溝通能力也變差,也應納入心智障礙,接受評估。台灣失智症協會理事巫瑩慧說,長服法草案評估方式,分ADLsIADLs,前者評估能否進食、自行移位、如廁等日常生活功能;後者評估能否上班購物、食物烹調等功能。早發性失智症患者在4050歲就發病,對家庭衝擊大,卻沒有合適評估工具,可能無法列入長照服務對象。家有需要長年照顧的親人,照顧者常也累垮,甚至出現憂鬱傾向。陽明大學護理系兼任講師湯麗玉認為,此法草案不重視家庭照顧者,法條放在最後一條,情何以堪,應該也要考量照顧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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