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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31, 2011

中化製藥利益迴避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罰

馬以南未迴避 中化仍罰4千萬 2011/06/01 聯合報】總統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台北市立仁愛醫院、慢性病防治院分別向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採購藥品;因馬的姊姊馬以南當時是中化副總經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判決支持法務部對中化裁罰4061萬餘元。這是馬以南所任職的公司,因未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規定,第二度受罰的案例今年1月,馬以南曾任董事的中化裕民公司,也因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作生意,被法務部罰鍰5800多萬元。兩次罰鍰金額,都與買賣交易的金額相同。法務部指出,馬以南904月間擔任中化副總經理,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中化自90103931231之間,標得仁愛醫院、慢性病防治院的藥品採購案。法務部認為,馬以南和馬英九是二親等的「關係人」,仁愛醫院和慢性病防治院受市長馬英九監督,中化採購案已違反利益衝突應迴避的規定。法務部起初對中化開罰6098萬餘元,中化不服,向行政院訴願,政院以採購金額計算有誤,交由法務部重新計算為4246萬元,中化仍不服,法務部再改為4061萬餘元,中化再經訴願被駁回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中化主張,馬以南擔任該公司研究開發處副總經理,並非執行買賣藥品的經理人;且仁愛醫院等採購事務的監督機關,應是公共工程委員會、北市府衛生局,不是台北市長,不構成利益衝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中化所指,監督機關是北市府衛生局的說法,是「鋸箭論法」。因為台北市長可監督衛生局、衛生局監督市立醫院,層層節制,市長當然可以監督市立醫院,在業務上有一定影響力。判決也質疑,中化公司長期參與公立醫院的藥品採購,一定知道可能有迴避義務,但卻不向主管機關問個清楚,仍決意委任馬以南為副總經理,並與仁愛醫院等作買賣交易,不能以不知法律主張無過失、故意。

 

Reference:

Cross-strait Biopharm Insight: 駁回中化異議未利益迴避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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