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未寫不可替代 健局:可給他廠藥 【2011/08/26 聯合報】有藥師出書爆料,醫師開原廠藥A,民眾拿處方箋到藥局領藥,藥師卻給同成分便宜學名藥B。健保局表示,若醫師處方箋上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可以同成分、劑型、劑量的其他廠牌藥品替代。藥師更換不同廠牌藥品,健保局表示,藥局申請健保給付時,須以實際給予的藥品品項申報費用,健保局已納入經常性查核項目,鮮少發現類此以A藥申報B藥情形,一旦發現,除依合約處分外並會函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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