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時製藥:本公司與大陸安生公司訴訟案,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 2011-09-26美時製藥:本公司與大陸安生公司訴訟案,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之相關事宜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珠海安生醫藥有限公司 被告: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處分機關案號:(2009)粵高法民四終字第299號2.事實發生日:100/09/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98年)本公司之孫公司樂特仕生物科技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控告珠海安生醫藥有限公司拒付推廣費人民幣1,292,582.50元,違反"總經銷協議"經珠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生公司應支付樂特仕人民幣815,145.82元,安生反控本公司解除其"總經銷協議"之違約責任,經兩造上訴,(98/07/06)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8)珠中法民四初字第94號判決,本公司應支付安生公司人民幣4,707,092.52元,業經再上訴,(100/09/2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認為安生公司雖拒付推廣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總經銷協議"但並未致使"總經銷協議"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故維持原判本公司應支付安生公司人民幣4,707,092.52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認為安生公司違約拒付樂特仕推廣費,應對美時承擔違約責任,正與委任律師商議,將依法提起再審。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依據律師提供之法律意見,並洽會計師擬具之影響,業已於98年財報中認列損失。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與委任律師商議後,將依法提起再審。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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