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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23, 2011

立院三讀 放寬藥局賣醫療器材

  2011/11/22 (中央社)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藥事法部份條文,未來藥局的藥師販賣一定範圍的醫療器材,不需要另外申請執照。民國96年之前,社區藥局要另外申辦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能販賣醫療器材,為減少社區藥局困擾以及稅務機關誤解,96年修改藥師法第15條,明定藥師得販售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但因為相關條文沒有跟著修改,因此實務上縣市衛生局依舊主張藥師要在藥局販賣醫療器材,須另外申請執照。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淑英提案修改藥事法第19 以及34條,主張藥局得兼營藥品零售業務及販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行政院衛生署在初審時提出建議,由衛生署決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最後院會三讀通過,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一定等級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康照洲在初審時表示,現行藥局的藥師本來就可以販賣第一等級以及沒有侵入性的第二和第三等級的醫療器材,像是OK蹦、血壓計、血糖計、試紙、口罩、棉花棒等,修法過後是讓藥師可以免去一道手續,對民眾並沒有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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