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預告訂定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 (TFDA發布日期2011-12-07)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3831號 主旨:第二次預告訂定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三、原料「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四、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應避免食用」等字樣。五、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六、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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