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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29, 2012

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


公告本局101年「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甄選辦法 (TFDA發布日期2012-05-08公告 本局 101 年「 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 」甄選辦法如附件, 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 郵戳為憑 ,依規定備齊申請文件,函送本局申請甄選。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甄選辦法
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健康權益,促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與發展,鼓勵新藥研究,凝聚兩岸醫藥衛生研究能量,擬定兩岸合作臨床試驗專案試辦計畫,結合產、官、學、研豐富研發經驗,以法規科學及醫學倫理為前提,採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甄選具發展潛力之研發中新藥,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辦法。

二、目標:甄選具發展潛力之新藥項目,以試辦方式,積極推動兩岸臨床試驗及醫藥品研發合作,在符合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標準下,減少重複試驗、探討逐步接受雙方執行的結果,經由專案推動臨床試驗之實務合作,達到兩岸新藥研發之標準規範協調。

三、申請資格:本專案申請項目應符合「新藥的創新性」、「治療領域能夠解決兩岸醫藥衛生問題」、「藥物發展具國際或區域競爭力,並依公認標準如ICH的安全管理」、「研發及其運作對台灣生技產業深具貢獻」等特性;且申請廠商需以台灣為主要營運、研發或製造基地,或於國內掛牌上市、上櫃或興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並符合下列情況之ㄧ者:(一)實際從事重要新藥研發活動者(二)國發基金重點支持者(三)獲國內學研單位研究成果授權者

四、 申請文件:廠商提出申請,應填妥如附件之填寫說明及申請表,並檢附裝訂標示完整、不超過20頁(A4紙張雙面列印)之資料5份(併附電子檔,請於信封明顯處標示101年「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甄選案),並說明以下事項:(一)藥品敘述,說明該產品於兩岸新藥法規之適用性,並請提供充足之背景說明、產品創新程度、國內外相關文獻或資料。(二)概述藥品整體研發策略與規劃、已完成或進行中臨床試驗清單(含進行地區、主持人、計畫或報告摘要)

五、審查與評選程序:(一)本項甄選採一次受理,分階段審查,並依「資格規格審查」、「工作小組初審」及「評選會議審查」三階段進行,工作小組初審階段得要求申請者補充文件或當面陳述。(二)本局就產品之「新藥的創新性」、「治療領域是否能夠解決兩岸醫藥衛生問題」、「藥物發展具國際或區域競爭力,並依公認標準如ICH的安全管理」、「研發階段(development stage)」、「研發及其運作對台灣生技產業的貢獻度」、與「需要兩岸協商之複雜度」等六項評估指標,評選申請案。(二)經本局評選後將案件依總評分高低排序,符合評估指標且序位在前者優先,廠商須同意完全配合後續本局推動兩岸合作臨床試驗措施,方能正式成為兩岸合作臨床試驗專案。

六、案件追蹤管理:(一)專案廠商需有專職人員負責專案推動業務,並擔任聯繋窗口,於專案交涉或合作階段,主動回報(每季至少一次)專案之進度、預定工作、待解決事項、預估問題解決時間、需徵詢議題等。(二)專案合作期間由本局所召開之廠商會議決議,原則上將可作為日後案件審查之參考。

七、其他相關事項:(一)申請人所提企劃書或相關文件資料,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責任。評選合格者,如發現有資料提列不實或抄襲之情事者亦同,且本局得立即取消其資格。(二)如對本案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本局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組  聯絡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聯絡電話:02-27878000分機7456 張連成 先生e-mailclc@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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