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28 鉅亨網提供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蔡高忠:中天生物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松翰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萬達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公司董事、美商C2 Microsystem Inc.董事。(2)英屬維京群島商捷勝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內片純一:香港商集富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董事總經理、建騰創達科技(股)公司董事、威力能源(股)公司董事、邑鴻科技(股)公司董事、清晰科技(股)公司董事。(3)吳明田:瑞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吳志明:鑫佑光電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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