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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rch 13, 2014

周延鵬 談 公司法& IP作價 !!!

智慧財產作價投資夯 法規亦需與時俱進 工商時報 周延鵬 世博科技顧問公司執行長 20140212 01:11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Henry Chesbrough教授於2003年提出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概念,於過去10年間在全球各界產學研機構快速蔓延並逐漸實現,著名實例有寶僑(P&G)採用的C&D Connect and Develop)模式,廣泛善用外部創意、創新及創業資源,更揚棄傳統上非我發明不可的態度。全球擁有創意、創新、技術與智慧財產之人才與產學研機構,正廣泛地將其創意、創新、創業及其相應的技術與智慧財產進行作價投資設立新創公司(Start-ups)或與他人合資,使智慧財產快速躍昇為資本市場舞台主角之一,而不再是昔日擺在閣樓上一張張泛黃證書。觀諸台灣生技醫藥產學研環境,人才、創意、創新、技術樣樣不缺。在產業界,前有台灣微脂體以藥物傳輸技術與全球最大學名藥廠Teva合作,近期另有藥華醫藥利用獨步PEGylation技術,將台灣「土產」罕見疾病用藥推向國際市場;在學術界,成功大學治療骨質疏鬆症單株抗體,去年甫以新台幣4億元技術移轉給歐洲第二大藥廠Novo Nordisk公司;在研究機構,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等,更有數不清的沉睡專利在等待發光發熱的機會。但即令台灣有此優勢,台灣公司法規對於智慧財產作價投資仍有諸多舊時代的束縛與箝制,無法與時俱進,極不利於創意、創新與創業,亦與開放式創新與全球知識經濟發展背道而馳,實令英雄也為之氣短。現行台灣公司法涉及智慧財產作價投資規範仍有諸多不合時宜之處,舉例來說,設立新公司並以智慧財產進行作價投資時,只能用「自行研發」的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來作價投資;而公司法規定作價投資的智慧財產,僅限「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顯然也不包含申請中的專利、商標、標章、植物品種、臨床或非臨床研究資訊(料)等,此皆不利產學研機構運用智慧財產的各階段各類型態、組合進行作價投資,並削弱諸多智慧財產的價值與價格。再者,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得以公司所需「技術」抵充,然「技術」用語定義不明且範圍限縮,顯無法涵蓋專利權、商標權、標章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臨床或非臨床研究資訊(料)使用權、專門技術、Know-how以及Show-how,以及申請中的專利、商標、標章、植物品種、臨床或非臨床研究資訊(料)等各階段的智慧財產,不利股東將完整的創新研發成果及其各類智慧財產型態與組合進行作價投資,阻滯具創意、創新能量的產學研機構開展企業化、商品化或產業化的多元發展與營運。此外,基於「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台灣公司法明訂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股東轉讓公司股份,然對於以創意、創新及智慧財產作價投資的股東,公司更期待股東於入股後持續投入或協力,使其創意、創新及智慧財產能發揮預期商業價值綜效,有助企業實現短中長期營運目標,若公司不得以章程合理禁止或限制以智慧財產作價股東其股份轉讓的自由,放任任意移轉,一則使公司無法將營運績效指標與股份轉讓機制連結,使作價投資股東將技術深耕內化於企業內部目的;二則,任由智慧財產作價投資股東隨時可轉讓股份,勢必無法讓公司與股東成為利益共同體,作價投資的創新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的價值與效益將難以發揮,對公司與股東極其不利。台灣公司法另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將股份收回、收買,且公司減資須通過股東會決議,原則上依全體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然而,對於智慧財產作價投資模式,基於智慧財產之無體性、易變性、時限性等迥異現金及有形財產的特徵,加上智慧財產所對應的產品技術生命週期越來越短,公司從作價投資取得的智慧財產,能否發揮預期商業價值綜效,必須要靠公司與人員投入發展後始能確定。若作價投資的智慧財產無法發揮預期價值與效益,但礙於公司法對股份收回或收買及公司減資須依全體股東股份比例減少等等限制,公司無法對特定智慧財產作價股東銷除其全部或一部股份,對於智慧財產作價投資股東缺乏制約與平衡機制。因此,公司法目前有關股份禁止收回與收買機制,應該循不同類型情境給予適當的配套設計,方符實際商業營運需求。台灣公司法涉及智慧財產作價投資的法令規範,迄今仍像古代婦女的「裹腳布」,不但壓縮台灣生技醫藥發展極需之智慧財產作價空間,亦將台灣產學研機構極具商業潛力之創意、創新、技術及智慧財產,加速推向台灣市場以外的藍海。惟近年因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制定與施行,對於國內生技新藥產業研發投資已給予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利多,而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股票亦免予計入取得年度所得額課稅,不難看出政府以租稅優惠減免方式,鼓勵國內生技醫藥產業札根與開創之用心,筆者更期待公部門能嗅出全球開放式創新與知識經濟潮流的氣氛,徹底將舊時代裹腳布拆卸並改頭換面,讓智慧財產價值與知識經濟可以加速解放與奔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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