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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une 20, 2014

藥師多處執業 (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

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仁智互見 20140522 13:34 中央社 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條文違憲必須修法,醫藥界各執己見,當初提出釋憲的藥師今天說,條文使得藥師急事無法找人支援,害她不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辦藥師法第11條修正案的公聽會,藥師楊岫涓在書面稿中指出,她釋憲原因是「爭取有事被支援」,因為在她執業的地方,週日只有她的藥局開門服務假日診所病患,某天週日她撐到晚上才去見祖父,見不到祖父最後一面,至於小孩生急病時,她也不能馬上放下工作。楊岫涓舉出其他案例,一人藥房的開業藥師生病,無法請別家藥師支援,只能抱病撐下去。另一位提出釋憲的藥師蔡美秀也在書面稿中表示,她與兒子都在她開設的藥房執業藥師登記,為何兒子不能支援多處多賺錢。前衛生署食物藥物管理局長康照洲在公聽會中表示,藥師的工作不只是調劑,還有管理藥局及藥品,要考慮到執業場所的數目。立法院正在審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師公會、藥師公會、多名立委的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版本,有條件開放藥師多處執業,其中,衛福部版本允許藥師在義診或巡迴醫療、配合藥癮或傳染病防治、社區藥事照護、矯正機構內、在偏遠地區等情況下,可多處調劑或報備支援執業。醫師公會則認為,醫師可在醫療機構之間支援,藥師法也應「病人不動,藥師動」修法讓藥師得在醫療機構間互相支援、或事先報備核准。藥師公會則希望公益、公共衛生原則下,有限度開放藥師多處執業,以免受雇藥師被醫師老闆壓榨勞力。10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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