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補充股東會決議修正私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6-29 17:45:22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1)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儷榮科技(股)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佳軒科技(股)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歐室食品(股)公司(該公司董事長與本公司董事長同一人)憬興投資(股)公司(子公司之法人監察人)智新投資(股)公司(子公司之法人董事)永鍊(股)公司(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谷家華(本公司之監察人)張博智(本公司之董事)賀士郡(本公司之獨立董事)蔡佩珍(本公司之經理人)許瑞寶(本公司之經理人)林秀月(本公司之經理人)王素琦(本公司之經理人)張幼忠(本公司董事之二親等)林榮清(本公司董事長之二親等)林秀珠(本公司董事長之二親等)選擇上述應募人之方式與目的,係考量其本身對本公司營運已有一定程度瞭解,且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之內部人或關係人。(2)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a.儷榮科技(股)公司佳軒科技(股)公司(75.22%):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歐麗珠(16.90%):本公司董事長配偶林榮錦(7.85%):本公司董事長林宏軒(0.01%):本公司董事長子女林佳陵(0.01%):本公司董事長子女林尉軒(0.01%):本公司董事長子女b.佳軒科技(股)公司林宏軒(40.71%):本公司董事長子女林佳陵(29.50%):本公司董事長子女林尉軒(29.19%):本公司董事長子女歐麗珠(0.31%):本公司董事長配偶林榮錦(0.29%):本公司董事長c.歐室食品(股)公司儷榮科技(股)公司(92.31%):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佳軒科技(股)公司(7.67%):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配偶林榮錦(0.02%):本公司之董事長d.憬興投資(股)公司李錫祿(82.97%):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李佩璞(2.49%):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之子女李佩璋(2.49%):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之子女李傅美貞(2.20%):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之配偶許德賢(7.36%):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之女婿李佩珍(2.49%):子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之子女e.智新投資(股)公司李文萱(87%):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子女李怡萱(9%):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子女李忠良(2%):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林桂華(2%):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配偶f.永鍊(股)公司鄭文瑾(27.9%):本公司董事之子女鄭文瑜(27.9%):本公司董事之子女鄭文玓(27.9%):本公司董事之子女鄭萬來(12.4%):本公司董事財團法人鄭謝寶綵社會文教基金會(3.33%):無張育芬(0.57%):本公司董事之配偶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額度不超過5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1次或2次辦理。若為1次辦理則不超過50,000,000股。若分2次辦理,則第1次不超過30,000,000股,第2次不超過2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1次或2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考量籌資市場狀況較不易掌握,及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等,且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1)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