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明文規定 食品添加工業碳酸鎂業者判無罪 2015-12-03〔記者王定傳/綜合報導〕強生化學製藥廠使用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食品,輾轉賣給消費者,涉嫌違反食安法;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強生添加碳酸鎂的時間點有5次在102年4月以前,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並未構成犯罪,第6次非用於賜爾康健內,且無證據顯示該食品危害人體安全,判負責人黃柏熊等3人無罪,可上訴。 判無罪另一原因 無證據顯示危害人體 今年4月,知名胃腸藥「鄭杏泰胃達樂」爆發使用工業用碳酸鎂製藥後,人心惶惶,新北市衛生局主動稽查轄內藥品製造廠,發現三重區「強生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透過弘洲行購入台南「允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工業用碳酸鎂,替診所代工製造「賜爾康健」食品,再賣給消費者。 檢方調查,強生於100年開始,至去年7月止,分6次採購屬工業用的「A102鹽基性碳酸鎂」,但強生卻違法添加,製成「賜爾康健」出貨給診所出售,起訴強生負責人黃柏熊、採購人員賴美花、檢驗人員張登富3人。 不過,3人都否認犯行,新北地院法官調查,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碳酸鎂中的氧化鈣,不得超過0.06%,但其碳酸鎂的氧化鈣含量分別達0.23%至0.46%不等,確實不符標準。法官認為,食安法第15條第一項第10款中的「添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添加物」是於102年6月間修正時新增,黃男等人於102年4月前所為,因當時法律無明文規定,並未構成犯罪,至於第6次採購,並未用於「賜爾康健」內,且本案無證據證明強生所製造的食品,有危害人體健康情形,強生碳酸鎂的氧化鈣超標部分,應只違反食安法第47及48條規定,屬於行政罰,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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