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內線交易 罪與罰2016-04-01 06:00◎ 吳景欽 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的女兒,因持有浩鼎公司三千張、價值上億的股票,致涉及內線交易罪。惟以現行法制,欲成立此等罪名,實有相當大的難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內線交易罪,可處法定刑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而依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對於內線交易的定義,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惟由於法條中的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更使當事人動輒可以消息已被媒體披露、早已人盡皆知,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影響等等,來為免除罪責之正當化理由。而在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極為模糊下,為了避免刑罰擴張致有違罪刑明確,司法者就逐步對法規範圍限縮,尤其是關於內線消息的界定。如以浩鼎案來說,解盲訊息雖對於公司股價會造成影響,但因此類生化藥物的發展,本就有極高的不確定性,甚至是高失敗率,早為各界所預知,故若採取嚴格解釋,此等訊息自不在重大消息的範疇。而就算認為是內線消息,但因持有者為翁啟惠之成年子女,而非其本人,則未來檢方就得證明,其女兒在公司對外公開前,就得知此等訊息且為翁啟惠之人頭。甚至若買賣時間點不在訊息公開後十八小時的閉鎖期內,恐更難指為內線交易。凡此種種,已足使檢方陷入訴追困境,更反映出內線交易的定罪率偏低之現狀。也因此,若瞭解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缺陷及司法認定之現狀,自可輕易操弄內線交易,致可逃脫刑罰的制裁。反之,對於苦心經營企業而買賣股票者,反可能因不注意法條的規定,致落入處罰的範疇。故目前的內線交易罪,到底是在懲罰真正內線交易的投機者,還是不懂鑽法律漏洞的有心投資者,實已讓人摸不著頭緒。(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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