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是行政組織 院長依法不能由院士直選 2016-05-11 記者吳柏緯、黃以敬/中研院組織法開宗明義規定,中研院「院長,由中研院評議會就院士選舉產生,報請總統任命之」,評議會則有「中研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的法定任務。中研院院長的選舉,主要是因應中研院是每年有上百億公帑預算、一千八百多位研究與行政人員的常設機關,須有機關首長的產生。依法,中研院評議會有各研究所代表、分組院士代表或推舉人士參與,而不是由長年居住海外為多的兩百六十三位院士來選院長。組織法第四條則明定,中研院院士為終身「名譽職」;院士職權主要選舉院士及名譽院士,籌議國家學術研究方向。中研院院長的資格依法是應由院士中選出,確保具有一定學術地位與成就。但誠如中研院人員及部分院士坦言,院士可對國家政策或中研院改革提出建言或提案,但中研院長選舉不能依賴每兩年才開一次的院士會議,這非院士會議要選會議主席或士長,不能混為一談。 此次中研院新院長選舉引發風波,少數院士對評議會修改投票辦法有所疑慮;但據中研院組織法第十條明定,「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研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四月十六日評議會,為了更清楚列出三位候選人受推舉順序,因此六十七位出席評議委員,以六十五票舉手同意、兩票棄權,無反對狀況下調整選舉投票方式,當場經院長核定,依法完成議事規則調整;進而再投票統計列出廖俊智、周美吟、郭位的排序。中研院院士總計兩百六十三位,只有卅多位院士連署希望退回新院長候選名單,其中甚至有幾位是當初投票同意評議會修改投票規則的院士,選後翻臉,試圖改變選舉結果的作法,恐怕比評議會修改議事規則,更有玩法之嫌。馬總統批准翁啟惠院長辭呈,若是為了中研院聲譽,就更應該尊重中研院的法定選舉程序及權責,勿在卸任前留下破壞中研院法制的歷史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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