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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ly 6, 2016

東洋Risperidone: 擬應訴晟德 (簽約前的重要弊端事實)

東洋:與晟德協議無效,擬應訴 20160706 09:31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 東洋(4105)強調,晟德(4123)與公司在99年間所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並不生效力,日前晟德所提出的告訴缺漏簽約前的重要弊端事實經過等情事。東洋表示,晟德提起的民事確認訴訟,公司已與外部律師研議應訴。東洋表示,「Risperidone」學名藥為公司自97年起,歷時多年、投入大量資源並耗費逾3億元所研發的學名藥產品,相關權益自應歸屬本公司所有。日前晟德所提出的告訴缺漏簽約前的重要弊端事實經過等情事,需要再予澄清。東洋指出,晟德對公司提起之民事確認訴訟,公司已與外部律師研議應訴。另經調查發現系爭開發協議簽約前等弊端情事,公司已掌握關鍵事證,依法進行一切民刑事訴訟,以維公司權益。(時報資訊)

晟德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簽署之Risperidone學名藥PLGA委託開發合約效力 財訊新聞 2016/07/04晟德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公司簽署之Risperidone學名藥PLGA委託開發合約之效力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尚未取得4.事實發生日:105/07/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樞神經科藥品原本即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產品布局之一環,例如律莎碇、易復樂、賽力多等等,Risperidone學名藥PLGA亦是其中之一。晟德公司於民國96年間即啟動Risperidone學名藥PLGA專案,委託大陸吉林大學進行開發,嗣後也由晟德集團所屬之永光公司成立工廠以承接該專案。其後慮及擴及全球市場,本公司於民國99年即出資2000萬元委託東洋公司開發Risperidone學名藥PLGA雙方簽訂委託開發合約,約定產品權利為本公司所有,同意東洋公司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簽約之後,本公司即依據東洋公司研發工作進度付款。豈料,簽約履行45年後,東洋公司現竟對外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公司之產品,並屢屢否認委託開發合約之效力。本公司對於東洋公司罔顧合約規定深感震驚與不解,為保護本公司利益與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7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之效力。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於民國10571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物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任律師採取相關行動。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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