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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19, 2018

重大消息 因實務而異 !!


從胖達人案看內線交易(黃炫中)2018/01/16喧騰社會一時的胖達人內線交易案,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全案定讞,各媒體大多只關注該案判決結果,對於《證券交易法》上內線交易之要件,並未特別報導,有鑑於實務上內線交易案件層出不窮,該案中法院對於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之認定,即值得吾人重視。

實務適用爭議頗多 本案中首應注意者,乃何種消息屬於《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謂之「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對此,同條第5項規定該消息即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惟仍屬高度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行政院金管會即依該法之授權,發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重大消息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款將「董事長發生變動」列為上開《證交法》第157條之15所稱重大消息之範圍,依文義及體系解釋,上開規定所稱「董事長」,乃指《證交法》第157條之11項所稱之上市、櫃公司本身之董事長而言。至於其轉投資設立非屬上市、櫃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長」,不能當然適用上開規定。惟本案法院認為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生技達人公司)雖僅為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基因公司)之子公司,倘子公司對於母公司之獲利能力具有明顯重要性,且子公司之董事長亦實際上掌理該組織之決策及經營管理等權責,與一般公司負責人無異,則在此情形之下,子公司之董事長發生變動乙事,符合「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概括規定所稱「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而成立重大消息。次應留意者,乃重大消息何時明確,對此,實務上頗多爭議,以公司併購中重大消息為例,在力晶案中,最高法院認為企業併購流程中其重大訊息明確點之認定,宜以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進行後,以「併購價格及主要併購契約架構完成」作為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已經明確之時點。而在普訊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則認併購雙方已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OI),惟尚未實地查核前,該重大消息即已成立。本案中,法院認為徐洵平於民國102815日即決意自行接任生技達人公司之董事長,雖生技達人公司於19日之臨時董事會始通過莊鴻銘辭職一事,然重大消息於15日已可確定將成為事實,遂以該時點認定重大消息已明確。

多不確定法律概念 電影《寒戰》中,飾演香港警務處副處長之演員梁家輝曾有一句經典台詞「每一個機構,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不管暗也好,明也好,第一步,學會它」,證券交易也不例外。不可諱言,證券市場上之消息是否為重大消息、消息何時明確、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因立法上之用語多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實務適用時仍頗多爭議,內部人交易時,不知交易之紅線何在,將成為最大的輸家。此仍待實務與學界共同努力,劃清內線交易之紅線,回歸刑罰明確化之本質。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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