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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7, 2018

(生技教父) 台北地院刑事判決: 台幣8.1945億沒收/ 東洋 民事求償: 57億 !


掏空東洋製藥 「生技艾科卡」遭求償57 2018/02/06東洋製藥前董事長林榮錦19942014年任職期間,涉勾結公司德國籍的歐美業務總代表歐德甯(Denis Opitz),透過轉讓藥品專利給一人公司Inopha AG等方式掏空東洋8.2億元,去年9月台北地院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等4罪合併判林男10年徒刑,今再開庭審理東洋所提57億餘元附帶民事求償案。現由前閣揆林全擔任董事長的東洋公司委任律師出庭指出,依據台北地檢署偵查的犯罪事實,林榮錦利用自己東洋董事長的職權,在屬下財務人員黃淑芬、王素琦幫助下,將公司4種藥品的專利無償轉讓給歐德甯在瑞士設立的一人公司Inopha AG,而林榮錦投資的晟德藥廠則透過孫公司宜諾法與Inopha AG相互持股,掏空行為造成東洋損失該4種藥品後續的販售、開發等一切利益,林榮錦應與歐德甯、Inopha AG、宜諾法公司、黃淑芬、王素琦連帶賠償東洋57億餘元。林榮錦辯護律師則質疑,刑案一審判決已改認犯罪事實為轉讓13種藥品專利,東洋的民事求償卻依據起訴所認定的4種藥品,而事實上該4藥根本沒做出可以取得藥證上市的配方,也就沒有利益上的損害可言,而57億餘元的求償金額也是依據起訴書,但一審判決已否定此一數額,判決書中還有一部分是專門說明東洋找的中華無形資產鑑價公司所做之報告評價基礎完全錯誤。黃淑芬、王素琦的委任律師也辯稱,黃淑芬、王素琦雖然在刑案偵辦時有被檢方傳訊,但兩人後來都沒有被起訴,因為她們被認為涉嫌的洗錢、偽造文書等行為,與檢方後來起訴林榮錦的《證交法》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罪,根本不屬同一基礎事實,因此兩人在整個刑案審理過程中都只是證人的身分,東洋卻在附帶民事求償中將他們列為被告,於法不合。東洋律師回應,關於黃淑芬、王素琦應列為被告,以及求償金額應為57億元的原因事實,以及是否要從認定轉讓4種藥品改認定為轉讓13種,他們都會再具狀說明。法官最後諭知,全案待收到東洋補充說明的書狀後再行審理,定58日再開庭。林榮錦(64歲)畢業自台北醫學大學藥學系、政治大學企管研究所,擔任製藥公司經理人表現傑出,進入東洋後幫助公司從瀕臨倒閉轉虧為盈,讓他與潤泰集團董事長尹衍樑、永豐集團董事長何壽川齊名,為生技界教父級的三巨頭之一有「生技艾科卡」美譽。但台北地院刑事判決指出,林榮錦透過歐德甯2006年在瑞士設立的Inopha AG,屢次無償轉讓藥品專利及簽署圖利對方之合約,以此方式掏空東洋,犯行包括在2008年將東洋2種藥品製劑配方專屬授權給Inopha AG2009年再授權11種藥品。判決還指出,東洋2012被美國嬌生公司找上,尋求代工生產抗癌藥Caelyx林榮錦竟讓東洋、嬌生與Inopha AG簽三方合約,約定由Inopha AG擔任賣方,東洋僅列製造方,造成東洋損失;同年,歐洲 FK藥廠願入股投資東洋將CaelyxⅡ商品化,林榮錦卻未經董事會同意擅簽聲明,保證東洋將CaelyxⅡ授權Inopha AG,讓FK公司與Inopha AG簽約。法官認為,林榮錦2008年與2009年兩次的授權藥品配方行為,構成《證交法》中的非常規交易罪,各處4年、5年徒刑,與嬌生的合約以及與FK公司的合約,則構成《證交法》中的特別背信罪,各處8年、4年徒刑,合併應執行刑10年,犯罪所得包絬13項藥品授權,及嬌生、FK公司給付的簽約金、權利金等共2289萬餘歐元(約台幣81945萬元)全數沒收,全案上訴二審中。(李奕緯/台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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