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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February 7, 2018

(台大校長遴選) 學經歷 基本資料 由 推薦者 提供


任獨董不用主動揭露!管中閔經歷 由推薦者提出 2018-01-30 16:00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聘任案一波三折,外界質疑重點,在於他事先未主動揭露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和校長遴選委員蔡明興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校長遴選委員除重申,遴選辦法明定的利益迴避條款,並未禁止候選人任獨董、遴選委員任副董的這層關係;管中閔也無主動揭露獨董的問題。因為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4條規定,「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管中閔是被推薦者,學經歷等基本資料應由推薦者提供相關辦法及表格也沒規定要提供擔任民間公司獨董的經歷,只要求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的學術及行政經歷。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管、蔡兩人的關係,不是上述條款禁止的事項。運作要點另規定,遴選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校長人選,請各界依下列方式推薦:(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三)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本會委員亦得主動推薦;每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一人。運作要點規定,「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推薦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本會於公開徵求截止後,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被推薦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根據上述條文,校長候選人的學經歷等基本資料,是由推薦主提供,根本不是候選人提供,自然沒有主動揭露的問題。且遴選委員會檢附的被推薦者基本資料表,只提醒要檢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的大學校長任用資格,包括擔任中研院士或教授、或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3年以上。根據上述法規,也沒硬性規定推薦人要檢具管中閔當過台灣大獨董的經歷,即這項經歷不是「必要條件」;更何況,管中閔教授已於校長遴選作業前報台大核准兼任台灣大獨董,校方去去年517日同意;管當選後也於今年112日已請辭該兼職。一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感嘆,委員會一開始就回覆教育部,就遴選法規,管中閔沒有利益迴避、主動揭露獨董的問題,但後來民進黨、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介入,提出預算主決議要求台大再釐清,監院也來關切,教育部因此一再發文要台大釐清。這名委員表示,如今民進黨黨及時力都已撤案,教育部就應快點核定,卻還是比照陽明大學,要求遴選委員會開會確認結果,「委員會被掐著脖子,也只好認了」,盼能盡速開會、讓管中閔快上任,平息糾紛。據了解,委員會已發e-mail21位遴選委員,徵詢開會時間,最快也要明天才開得成會,管中閔後天恐無法如期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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