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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February 26, 2018

(劉景寬 高醫校長) 大學自治 保護傘 對抗教育部 ?


私校董事會不符「大學自治」(劉景寬) 2108出版時間:2018/02/24筆者曾在《財團法人董事會應予正名》一文提及,各類財團法人分別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其中,依照法律上比例原則的概念,各類財團法人會因為性質不同、牽涉公共利益的程度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前陣子衛福部毅然決然處理醫療財團法人長庚醫院的董事會,要求長庚董事會要與王家及其企業集團脫鉤,正是因為醫療在各種公益目的之中,是直接牽涉到民眾的健康,與國民最核心的權利之一「生存權」息息相關若醫療體系決策受到其他利益取向的影響,後果堪慮。又醫療產業牽涉的資金龐大,而且用通俗的講法,是民眾的「看病錢」(不論是自付額或健保給付),其收入若沒有充分地回饋在醫療發展上,不但侵害社會應有的公平正義,也嚴重違反了給予免稅優惠的初衷用同樣的方式來看學校法人私立大學。私立學校,依法歸教育部管理,旨在提供國民除了公立學校外,更多元的教育機會;在公立學校未能滿足所有需求之下,這牽涉到國民的受教權。然而我國各私立大學資金來源,真正由董事會成員持續捐助的極少,大多來自學生的學費(包括自己籌措繳交的與政府的補助款,形同政府為了讓學生受教育而代繳的學費)等。而其受政府補助、免稅優惠、乃至特許開辦附屬機構的本質,也是在於其公益性與公共性;其收入若沒有充分地回饋在教育與學術發展上,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侵害。因此,私立學校董事會也應該受到嚴謹程度的監督,不能被私人利益把持。

仍應監督違法亂紀 進一步而言,學校應當受到著作、講學自由的保障,當社會上「拒絕政治力量介入校園」已經成為共識的情況下,又為何會對家族與企業財團對私立學校的影響力視而不見?我們應該要求財團勢力、私家勢力退出校園,尤其不能容忍財團結合政治勢力侵入校園!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常被誤解的概念是「大學自治」。大學自治,其源頭是《憲法》第11條的「講學、著作自由」:為了保障人們追求真知真理的權利,人民應該擁有學術自由。其中大學是追求知識的最高殿堂,因而受到特別的保障,以「師生治校」為核心,其規章、人事、財務、甚至維安都有很高程度的自主與自治,有權抗拒外來的干預。那私校董事會能夠主張「大學自治」這個保護傘,對抗教育部嗎?現行的董事會,應不符合「大學自治」所要保障的目的。檢視我國法規對於私校董事會的規定,十分寬鬆(僅要求董事不能曾經犯法坐牢、各三親等內不能超過三分之一),太容易有其他利益取向的人進入董事會,顯不足以保證董事會的專業性或公益性,更無法保證會以學術自由為優先。若說私校董事會受到大學自治的保障、教育部不可干預,無異於把一個有可能干預學術自由的東西放進學術自由的保護傘內,很難不讓人有引狼入室之感。而如前所述,如果大學的決策被其他利益干涉,後果嚴重;這其實也正是之前「公立大學法人化」的主要爭議來源。近期的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也正帶有這樣的色彩。總言之,大學自治的目標,在於保障學術自由,而不是讓違法亂紀之事免於監督高雄醫學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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