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7年2月12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303461 號 主 旨:公告訂定「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應辦理查驗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產品配方中添加任一維生素之每日攝取量,符合於認定基準表範圍者(認定基準表如 附件),應向本部辦理查驗登記。二、符合前述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凡未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 或未完成查驗登記程序者,將依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同 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處辦。三、屬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於國內分裝成產品者,因已依規定辦理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無須再申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 部 長 陳時中 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係指產品配 方中添加屬於認定基準表(如下表)所列任一維生素,且其每日攝取量在認定基準值範圍之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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