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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rch 2, 2018

地院一審判決: 晟德 委託 東洋 開發Risperidone協議存在


台灣東洋 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台灣東洋 公司提供序號2 發言日期107/03/01 發言時間18:41:47 發言人張國江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26525999-2339 主旨 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 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臺灣臺北地法 院今日一審判決結果。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107/03/01 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7 4.事實發生日:107/03/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820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晟德大藥廠 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晟德大藥廠 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6.處理過程: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臺北地院目前只能就民事案件中現有事證審酌,對於刑事偵查中相關聯之弊案證據 未及參酌,故針對此判決結果未及審酌全盤事證一事,必會上訴爭取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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