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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rch 25, 2019

(華大基因/ 法院 審理) 中國人的基因大數據歸屬於誰???


華大基因起訴記者金微庭審紀實 北京新浪網 (2019-03-21)314日,沸沸揚揚幾個月之久的華大基因起訴自媒體@記者金微 「名譽侵權案」,在深圳鹽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時,旁聽席上坐滿了來自深圳和全國其他地方的群眾。他們目睹了整個庭審過程,對庭審,他們有話要說。其實,歸納起來,他們所關心的對「基因數據」使用的知情權、質疑權和安全性,這是人類基因研究過程不能逾越的底線,這也是我們所關注的。下面的文章系參加旁聽的「木易」根據庭審過程所寫的文章,比較客觀還原了庭審的過程,特刊出與大家共饗。

華大基因起訴記者金微庭審紀實文 | 木易 前言314日,在深圳鹽田,有一場特殊的庭審,說特殊,是因為對陣雙方懸殊,原告是上市公司華大基因,被告是媒體記者金微。這個案子糾葛多時,炒作了幾個月,各大媒體均有報導,整個庭審過程又有些戲劇性,被告與原告像是換了個位置。這個案子與基因有關,是生物科技領域熱點,我特意從外地趕到鹽田,兩點到庭審現場,已經坐了十幾個人。被告金微和他的兩位律師坐在被告席上,而原告華大基因則是律師出席。這次的官司是華大基因起訴記者金微的自媒體文名譽侵權,要追溯起來,與一篇美國《細胞》雜誌的論文有關。這個事件在生物科技圈內其實很出名,當時這個論文可謂是國際轟動的大事件,紐約時報等都作過報導。大概是在2018104日,國際學術期刊《細胞》雜誌發表題為《無創產前基因組學研究揭示多種複雜形狀的遺傳關聯,病毒感染模式以及中國人群歷史》,論文作者除了華大基因和國內機構,還有很多國外機構和國外作者。新華社曾以《迄今最大規模的中國人基因組測序》為題進行報導,大致內容是:深圳華大基因研究院用「無創產前基因檢測」技術收集了超過14萬名中國孕婦的部分基因組樣本,進行了大規模的中國人基因組測序,並將成果發表美國《細胞》雜誌上,論文共同作者為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綜合生物學教授等。這次的測序對象約佔中國總人口的萬分之一,除漢族外還覆蓋了36個少數民族,研究確認了與身高和身體質量指數(BMI)等表型有關的新的遺傳位點,還發現了中國人基因組中獨特的病毒DNA分佈。1026日,記者金微在個人公眾號發文《華大基因被罰!14萬孕婦基因已流到國外,細思極恐》,以科技部處罰為由頭,對14萬孕婦基因的知情權基因外流問題提出質疑,稱「14萬名中國孕婦的基因涉大規模人群採集,14萬孕婦對自己的基因用來研究是否知情,這個研究存在涉外問題,有無批准,有無數據外流等。」文章還提到,中國人基因組的獨特病毒DNA都暴露在國外,這相當於命門被他人掌控,其基因武器的說法更是引起擔憂。這個文章當時影響很大,並成功引起深交所的關注,向華大基因發出問詢函,要求說明14萬中國人基因大數據是怎麼回事?華大基因在幾天后作了回復,大致就是否認有數據流出,強調原始樣本是在國家基因庫。國外機構學者只是作學術顧問,提供演算法設計等,否認中外合作項目。當然,這隻是華大基因單方面說詞。同時,在1026日當天,華大基因同時對「記者金微」發律師函,稱他是謠言自媒體,刻意關聯,製造恐慌。也就是說,深交所在向華大基因發出問詢函的時候,華大基因向記者金微發出了《律師函》。這個案子從去年鬧到現在,沸沸揚揚多時,就連中國軍方都有關注,中國國防報有一篇《基因戰爭,籠罩人類的新陰影》,文章開篇即是14萬孕婦基因事件。從有關專家處了解到,這事也驚動了科技部,組織了專家對14萬孕婦基因論文事件討論。這期間,華大基因CEO尹燁接受南方周末專訪,華大創始人汪建接受《人物》採訪時,分別都對「14萬孕婦基因數據「一事作過回應,而記者金微也針鋒相對地回應,寫了《華大基因我不是謠言自媒體》、《民族基因的事兒,華大基因的起訴》等文,觸及到了幾個敏感性問題,知情權、基因外流、基因武器等。華大基因因為是基因領域的龍頭,又是上市公司,所以這事在生物科技圈人盡皆知。在它的起訴狀中是這樣表述:記者金微利用科技部2015年受處罰的事實,再依據原告獲得14萬基因數據及2018原告與加州伯克利大學共同發佈論文的客觀情況,企圖將三件事予以混淆,誤導公眾相信華大基因獲得14萬基因數據非法傳遞給境外機構,意圖危害整個中華民族。相關文章給原告帶來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並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特提起訴訟,判處被告金微賠償華大基因和華大生命科學院損失1,承擔律師費10萬。我個人覺得,這起案子不是簡單的名譽侵權,而是14萬孕婦基因研究的論文,金微對華大基因的質疑有沒有道理。首先是這14萬孕婦的知情權,他們知不知道自己的基因被用來研究了,從目前來看,他們是不知情的,因為他們去華大基因做無創DNA檢測,只是生育項目,而並不知道基因搜集去研究了。我們科研人員有個共識就是:如果基因數據的來源不合法,那麼試驗就是違法的。這點我是比較認同記者金微的質疑,至於基因外流,這個則很難說清楚,從論文署名看,確實有很多國外機構和學者,但華大基因向深交所回函時說,這些外國學者只是顧問。所以這次庭審挺有意思,華大基因要證明記者金微侵權,記者金微要證明自己不侵權外,還要對他所質疑的基因外流、知情權作出合理解釋。

庭審之原告提問 314日,這起案子在深圳鹽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華大基因總部所在地。金微方面有兩個律師出庭,年齡比華大基因的律師要大,華大基因沒有派人到場。庭審前法官簡單說了下流程,包括:法庭調查、發問、辯論、陳述等環節。首先,鹽田法院的主審法官對原告進行法庭調查,詢問了關於訴訟主體、侵權、律師費等問題。關於名譽侵權,原告律師有一句話讓人印象深刻:記者金微的文章大量涉及中華民族的評論,這容易引發漢奸或賣國賊等評價。法庭調查之後,華大基因律師就率先對原告進行發問了,有些咄咄逼人。第一個問題:請問被告金微,你的文章所說的華大基因指的是誰?這其實涉及到訴訟主體的問題。這次起訴主體是是兩個: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但又牽扯到華大基因上市公司,從發律師函、接受採訪等主體,似乎都不一致。這個問題,金微以文章為準跳開了對方的質詢。據原告律師向法官解釋,原告之一的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系由深圳華大基因研究院名稱變更而來。第二個問題是問金微的文章收了多少打賞?這個問題金微拒絕透露。第三個問題是問金微文章中匿名接受採訪的對象是誰?這個問題金微以保護信源為由拒絕回答。第四個問題是問是否知道有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這個問題由金微授權律師作了回答。原告律師則針對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項目作了一番陳述,被告律師追問說「請原告回答14萬孕婦基因這個項目是否存在國際合作?」原告律趕緊解釋說沒有指向這個項目。被告律師強調,此問題與本案無關。華大基因在此前已向深交所明確回函:14萬孕婦基因項目無外方合作機構,否認這是國際項目。當華大基因方面主動說起國際合作項目時,自然被金微律師抓住把柄了,好在原告律師後來解釋沒有指明是14萬孕婦基因項目,也就是說原告「推翻」了前期對外公佈的「14萬孕婦的研究系由華大獨立完成的」說法。記得原告律師還問了幾個與案件無關的問題,這時法官有些催促地說:你們還有幾個問題。原告律師說:還有幾個,我抓緊問。

庭審之被告方的反擊 這時原告律師又問了一個有些莫名其妙的問題,是問金微寫文章是否上過證據頁上的一個網站?據原告證據頁上的這個網站:即:http://db.cngb.org/cmdb/。按華大基因律師說法,這是基因銀行的網站。這裏就挺有意思的,原告律師指明的這個網站下面還有一段話,是原告的證據:我們已盡最大努力確保我們能夠對其他研究人員可獲得的數據做出儘可能詳細的摘要,包括等位基因頻率和全基因組關聯分析摘要統計。摘要統計信息可在網站http://db.cngb.org/cmdb/中獲得。可查閱數據的研究人員需要填寫一份簡單的申請表併發送一份電子郵件就可以獲得可訪問等位基因頻率信息和其他摘要統計數據的賬戶和密碼。這點被告律師抓住機會反擊了:按原告證據,這等於是說14萬份中國孕婦基因檢測相關的「等位基因頻率」和「全基因組管理分析摘要統計」只需任何研究人員填寫「一份簡單的申請表」即可獲得14萬孕婦基因相關數據的訪問及獲取路徑已被華大基因通過《細胞》雜誌這個國際學術刊物向全世界廣而告知了。原告律師辯解說這是國家基因庫網站。被告金微另一位律師當即指出,國家基因庫是201110月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四部委批複,並由深圳華大基因研究院組建及運營深圳國家基因庫。也就是說,這個國家基因庫實際上是由華大基因運營的,由華大基因說了算的,華大基因在這裏等於要拉「國家」給自己背書,完全是自說自話,華大基因研究院的行為不能等同於國家行為。

接下來就更精彩了 詢問進入到第二個環節,由被告律師發問,律師問了這次案件的幾個關鍵性問題。首先就是知情權問題。華大基因就知情書出具的證據是《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胎兒染色體非整倍體(T21T18/13)檢測知情同意書》。這個《知情同意書》系受檢測者與「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簽署的協議文件,受檢測者僅同意並授權「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即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將「檢測數據用於研究參考」。 金微代表律師指出,該《知情同意書》並未向受檢測者明確申明,除「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外,檢測數據將同時交由原告一「深圳華大基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原告二「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而14萬孕婦顯然是不知道他們的基因數據會被華大基因關聯企業以這樣的方式進行處理,包括外國科研機構進行共同的研究。金微的律師向原告律師發問:關於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檢測項目研究,華大基因是否就是依據這一個版本的《知情同意書》完成告知的?

原告律師答覆:還有其他版本。金微代理律師問:那你們憑什麼僅依據這一份《知情同意書》證明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和獲得了受檢測孕婦的授權?原告律師答覆:版本不同但是授權內容都是一樣的。被告律師接著問:《知情同意書》是「華大基因檢測中心」與14萬名中國孕婦簽署的。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14萬名中國孕婦只知道是「華大基因檢測中心」將獲取、使用檢測數據和樣本,也就是說,只有「華大基因檢測中心」獲得了授權,那麼包括兩原告在內的其他華大基因系關聯企業依據什麼獲取、使用受檢測孕婦的基因數據?這個時候,法庭法官也注意到並且要求原告律師明確回答。原告律師答覆:是依據華大基因關聯企業關係,(孕婦基因數據)是華大基因關聯企業(可以共享)的資源。這一段被告金微的律師辯護非常精彩。被告律師說:原來華大基因關聯企業都在獲取、使用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數據的行為,並沒有告知這14萬名中國孕婦,更沒有獲得這些受檢測孕婦的任何授權。原來華大基因將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檢測數據拿去與13個外國科研機構進行共同研究,同樣未告知這14萬名中國孕婦,同樣未獲得她們的任何授權。在華大基因看來,這14萬名中國孕婦的基因檢測數據,根本不涉及什麼倫理與人格尊嚴及權利,只是華大基因關聯企業可以任意使用和處分的資源。其實這正是金微文章說的核心問題:如果依據對《知情同意書》的嚴格解釋,「深圳華大臨床檢驗中心」在未明確告知受檢者檢測數據同時交由被答辯人及外國研究機構研究使用的情況下,華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華大基因對該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檢測數據的佔有、使用涉嫌違法違約。尤其是與外國研究機構共同研究都涉嫌粗暴侵犯這14萬名中國孕婦受檢者的基本權益。而金微文章提出的檢測研究項目涉及受檢測者知情權提出質疑是合理正當的,即便是據此作出斷言也屬對客觀事實的客觀評價。

案子的關鍵 這個案子是由《細胞》雜誌的論文而起,即《非侵入性產前檢測的基因組分析揭示了遺傳相關性、病毒感染的模式和中國人口歷史》,這是庭審的關鍵。華大基因作為原告,他們只提供了這個論文的英文版原文,只翻譯了一小段文章,這屬於刻意隱瞞了相當多的事實。被告方提交的證據翻譯了全文,當場提供給了法官看,這時,法官詳細地看了論文的中文版,並開始對原告律師發問:為什麼你們只翻譯一部分?原告律師閃爍其詞和躲避,在法官明示要求「請回答」時,原告這才勉強不得不承認以論文記載為準。其實,任何看過論文的人都清楚,白紙黑字一目了然。單從論文作者看,共有24個作者,外籍作者和外國的研究機構共有13個,包括:Stephen Starko FrancisRobert W.DaviesRobin G.WaltersThorfinn KorneliussenMelinda A.YangAnders KroghAnders AlbrechtsenJay ShendureRasmus Nielsen等人,籍貫包括丹麥、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論文原文明確提到外國作者負擔了案涉研究論文相當篇幅內容的撰寫,並明確提到「具有同等貢獻」。僅從這點,公眾自然有理由懷疑該項目系國際合作項目,且外國合作方接觸甚至獲取了基礎研究數據,對14萬孕婦基因檢測項目可能存在中國人人類遺傳資源數據流出境外的疑問顯然是合理的。這時,被告律師再度對原告律師發問:論文的「共同作者」對論文做出「同等貢獻」是什麼意思?原告律師不明確回答。被告律師問:是不是指過程中做出了同樣的研究努力並且對論文乃至科研成果享有同等的權利甚至是知識產權?原告律師突然說:我們這個案子是名譽權不是知識產權糾紛。被告律師說:原告律師很有意思,他似乎聽不懂我們的問題。然後被告律師繼續發問:這些做出「同等貢獻」的「共同作者」是否接觸到並且獲得了14萬名中國孕婦的基因檢測數據?原告律師不回答。被告律師又問:這樣吧,請原告明確這樣一個基本的問題,科研項目的研究者在進行科研並最終形成科研成果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接觸、掌握相關科研對象的數據呢?原告律師還是不回答。這一段,被告律師再次展現精彩的辯護能力,可以說直接KO了對方律師。被告方還向法庭遞交了另一個論文,即《細胞》雜誌論文數據來源的另一篇論文,其中論文鏈接提到14萬孕婦基因是2012年到2013年由國內508家醫院採集,其中提到基因測序問題。對於這點,法官看了很久並進行詢問,但原告律師無法回答,由於華大基因方面沒有人出席,所以律師只能表示回去再問。這次的庭審,基本上由被告方主導,法官的問題基本上也是在詢問原告。華大基因是原告,但整個庭審下來,就像是「被告」,「名譽侵權」變成了自己的「自證清白」。更有意思的是,華大基因提供的證據成了直接的反證,成了支持基因外流和知情權的有力證據。用記者金微代理律師的話是:原告用自己的證據完成對自己的「反殺」。至於華大基因起訴的緣由:名譽侵權。這也是爭議焦點,整個庭審,被告律師多次詢問哪一句話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華大基因開始說網友的評論,誤導了大眾,但被告律師強調第三方評論是不能作為侵權的依據。在最後陳述環節,華大基因律師只能重複了一遍起訴書的內容:刻意關聯、誤導大眾。只不過這一次,他們增加了一條:誤導了監管,讓監管機構陷入了同樣的認識錯誤。被告陳詞時說,對華大基因的質疑都是結合了華大基因自己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詢,面對我們的提問,包括對華大基因證據的質疑,華大基因甚至無法給出任何起碼的、合理的解釋。被告代理律師還明確告訴法庭,通過庭審足夠明確: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研究未引入任何國際合作是謊言,華大基因一再聲稱的案涉14萬名中國孕婦基因檢測數據的任何部分未以任何形式流出境外極有可能是謊言。

庭審花絮 下午的庭審持續了近三個小時,在整個過程中,20多位旁聽不時發出笑聲,有時是因為華大基因被問得啞口無言,有時是因為華大被自己的證據壓倒。尤其是華大基因用自己提交的證據證明「無外方機構參加(研究)」是華大基因對社會最大的謊言。在自己的主場上,華大基因以這樣的方式完成了對記者金微的名譽權審判,確實有些尷尬。整個庭審,被告的優勢是壓倒性的。

庭后最新進展 庭審結束幾個小時后,華大基因發佈官宣《華大訴自媒體侵犯名譽權案今日開庭 要求金微公開道歉》:我們向法庭提交了「14萬中國人基因數據沒有出境」的多項證據,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微本人立刻刪除造謠文章,並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在庭審現場,金微方並未提供任何茲以證明我方涉及基因數據外流的充足證據。記者金微同時也發表了聲明稱,華大基因的官司打到這種程度,真不知道情何以堪?雙方的新一輪口水戰又開始了。在我看來,這個案子不在於什麼自媒體,甚至不是什麼名譽侵權,而是被告觸及到了生命科學領域的關鍵性問題:知情權、基因數據等。近年來隨著生物醫學的發展,基因大數據成為增速最快的大數據之一,這些數據可用來進行健康跟蹤、疾病治療,抑或科學研究、基因武器等。但是,我國在這個領域的立法是空白的,唯一的一部法規還是上世紀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法,這根本不適應現在的生物科技發展,尤其是數據方面,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爭議。中國人的基因大數據歸屬於誰,上市公司有無擁有的權利,與國際合作的邊界在哪,這都是問題。我們業內有一種共識性的觀點是:14萬孕婦基因信息是中國人的遺傳資源,論文是在此基因上經過大數據分析,得出的具有統計學意義的數據成果,如中國人的基因特徵、病毒感染模式等,毫無疑問,這都是中國人的基因,是中國人群體的基因信息,理應該受到更嚴格的保護。南方周末針對基因外流的報導,說的很清楚:「中國豐富的臨床病例資源,是吸引跨國葯企合作的主要原因。56個民族、14億人口,孕育了極其豐富的民族遺傳資源和典型的疾病遺傳資源,可以研發出針對新靶點、新作用機制的首創新葯。人類遺傳資源的流失,輕則幫助跨國葯企開發藥物獨佔市場;重則危及國家安全。「作為科研人員,我們希望通過這次事件,我國在對基因數據基因資源保護方面有切實的規範性動作,這也有利於科研工作。(全文完)來源:司馬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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