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生 發言日期 108/04/30 發言人 林孟德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779221 主旨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遭新竹縣政府處 以新台幣120萬元罰鍰(補充說明) 符合條款 第21款 事實發生日107/08/3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 :107/08/3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新竹縣政府107年8月30日函文,因本公司所售產品oh care歐克 威爾系列2項產品之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遭罰新台幣120萬元整。3.處理過程:本公司接獲來函後,於107年9月10日依藥事法第99條申請復核。原處分機關 (新竹縣政府)重新審核,於107年11月9日以原處分內容誤植為由,撤銷原行政處分。新竹縣政府於107年11月27日,修正事實說明,仍以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120萬元罰鍰。本公司於107年12月14日依藥事法第99條再次申請復核。原處分機關於107年12月 22日駁回本公司之復核申請,維持原行政處分,裁罰新台幣120萬元整。本公司於108年1月 21日內依法提起訴願。108年4月24日新竹縣政府再次來函催促本公司於文到後7日內繳清 新台幣120萬元整之罰鍰。4.預估可能損失:應支付裁判費及律師費,若後續訴願或行政訟訴結果不利於普生股份有 限公司,依原處分繳付之新台幣120萬元罰鍰不得請求返還。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對oh care歐克威爾產品進行全面廣告用語 盤點,確保廣告宣傳符合法律規定,並對相關業務人員及合作單位進行教育訓練。此外 針對裁罰內容本公司已於108年1月21日依法提起訴願,目前訴願進行中。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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