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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ly 16, 2019

辦案正確性/考績 VS 司法公信力


浩鼎案上訴遭質疑 士檢強調:依職責提上訴2019-07-14 22:2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士林地檢署不服士林地院判決浩鼎案無罪,於十一日提起上訴,引起在大學法律系任教的法學博士李屏生無法認同,而於日前以「浩鼎案上訴,看司法為何不受信任」等為題,兩度投書媒體,士檢今澄清指出,是依職責提出上訴,若消極不上訴,才是斲喪司法公信力,與李男文章所指檢察官的「辦案正確性」及「考績」等事項乃風馬牛不相及,其論點並不公允。士林地檢署指出,李的文章對司法及生技產業特別關心,尤其字裡行間對檢察官就此個案行使職權的嚴格鞭策,以及對浩鼎解盲前成功取得藥證的機會似乎高度樂觀(雖然解盲結果呈現的事實是失敗的),至表敬佩,但是部分見解有誤會,因此提出五點澄清。第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檢察官綜合偵查所得卷證顯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可起訴;而檢察官基於審判監督角色,認為影響判決的事實認定或者適用法律有誤,即可上訴。

第二、檢察官本於客觀事證積極追訴內線交易犯行,是為保障產業投資人權益,並促進生技產業的健全發展,若在有充分客觀事證顯示內部人涉及內線交易的情況下,檢察官如怠於行使追訴職權,才是在戕害生技產業;如明知法院判決的認定不適當,仍消極不上訴,才是在斲喪司法公信力。

第三、檢察官認定重大消息的時點均有卷內客觀事證為憑,李文作者從未接觸過卷證逕為論斷似「無立論基礎」

第四、新藥不到解盲,確實沒有人知道最後結果,但試驗過程中惡化事件人數不足以及將改變其判讀方法是內部人已經知悉的重大消息。

最後一點,士檢強調,本案檢察官是本於法律上確信,認為士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而提起上訴,與李文所述檢察官的「辦案正確性」及「考績」等事項風馬牛不相及,對照士檢檢察官已有就部分案件決定不上訴的前例,更足見李文論點實非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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