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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7, 2011

優生保健法定義的心理因素 成為墮胎保護傘!

篩選性別 醫師孕婦依墮胎罪送辦

2011/05/16 聯合報】 2011.05.17 國內禁止性別篩檢,有醫院接生男女嬰比例懸殊,甚至高達十比一,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決定祭出刑法「墮胎罪」,由檢調介入調查,若調查屬實,醫師及孕婦都會吃上官司。不過,國健局說,不溯及既往,去年疑似違法篩檢醫院不會移送檢調。我國刑法早有墮胎罪,協助墮胎的醫師,甚至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婦也有六個月以下徒刑及罰金。不過,國健局局長邱淑媞說,之後制訂的優生保健法,將強暴、疾病及心理等因素,列為可墮胎前提,「反而成為保護傘」,就算性別不符父母期望,也成了墮胎理由。邱淑媞說,她聽說部分醫界以為,在某些前提下可做性別篩選,加上查緝困難,不少接生性別比異常的醫院或醫師辯稱「湊巧」;國健局「手無寸鐵」無法調查,未來會把可疑醫院或醫師移送檢調,若查證屬實,醫師及孕婦可能吃上「墮胎罪」官司。她說,印度、南韓醫療法規定墮胎罪刑責後,出生性別比有下降趨勢。優生保健法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者」,可施行人工流產。邱淑媞說,為免醫師或孕婦以此為「護身符」,不排除修法,在優先保健法中明訂「性別不得成為墮胎理由」。國健局掌握接生比異常醫療院所,卻不肯公布名單,邱淑媞解釋,因沒找到直接證據,未來若國健局稽查,或檢調追查出違法醫院或醫師,不排除公布。另外,由於不少接生性別比異常醫院,都辯稱「只管接生,沒做產檢」。國健局擬建立「產檢孕婦生育結果監測系統」。邱淑媞說,國健局已有產檢資料,擬根據第一孕期產檢登記,追查嬰兒是否出生,以及出生性別,若有異常,疑似第一孕期進行性別篩檢者,將把相關證據移送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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