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乳癌口服藥 申請未附實證療效【2011/12/19 聯合報】部分醫師、乳癌病友要求乳癌口服標靶藥物納入健保給付,健保局醫審暨藥材組表示,該藥藥廠雖曾申請,但因未附上最新實證研究資料,加上每名患者一年藥費支出上百萬元,健保局須把錢花在刀口上。 健保局指出,衛生署三年前核准此口服標靶藥物在台上市,用於治療Her-2陽性、且曾使用化療及針劑標靶藥物治療無效的轉移性乳癌,屬於乳癌第三線用藥。健保局指出,藥廠曾提出三、四次健保給付申請,但所附新藥臨床研究報告,未能證實可提升轉移性乳癌患者整體存活率,因而被打回票。官員強調,此口服標靶藥在台上市之初非常昂貴,一個月花費約十二萬元,藥廠近來雖略有降價,仍要九萬元,健保局必須在財務負擔、病患用藥間取得平衡。至於部分乳癌病友以健保局已給付肺癌、腎癌第二線用藥為由,不滿「厚此薄彼」,健保局強調,藥品是否納入健保給付,不是以器官區分,希望外界不要誤會。健保局表示去年起,健保給付Her-2陽性的早期乳癌患者使用針劑標靶藥物,是因實證資料證實,若能提早用藥,能有效控制乳癌,藥廠若要爭取乳癌口服標靶藥物納給付,應儘快提供相關資料,方能說服健保局藥事小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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