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聯合報】醫院診斷書上記載的病名,常與病人投保病名不符,以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糾紛不斷。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申請理賠之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若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則另行加註。過去曾發生投保癌症險的病患因肺癌致心肺衰竭死亡,但診斷書只記載「心肺衰竭」,未記載肺癌,導致病人家屬持「心肺衰竭」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國民黨立委蔡錦隆等人為減少醫院、病患、保險公司三方對立及紛爭,因而提出修法。壽險業者指出,現行實務上,保險公司在審核理賠案時,除了醫生診斷書外,還會調閱病歷,或是請保戶提供相關檢驗報告;也就是說,不會只以診斷書做為唯一依據。至於修法後,能否有效降低保險理賠糾紛?壽險業者表示,恐怕得再觀察。因為醫院醫師有時候會應病人或家屬要求,將保單條款內容照抄上去,結果發生診斷書記載和病歷資料不符的現象,因此保險公司不會就此決定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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