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28 鉅亨網提供 回應(0)列印轉寄討論推薦▼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6/28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林榮錦 董事長,蕭英鈞 董事,陳啟祥 董事簡伯武 董事,林欣誼 董事,葉常菁 董事,賴坤鴻 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他公司董事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不利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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