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07-30) 針對報載質疑食品安全協議執行成效乙事,衛生署說明如下: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於97年11月4日簽署,此協議之目的在於建立兩岸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處理機制,以落實「反黑心、嚴把關、有保障」的食品安全管理目標,以維護兩岸人民的健康權益。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執行至今,雙方已設立緊急通報窗口,並確實依「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快速通報系統」,即時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如邊境查獲不合格食品資訊、民眾高度關切議題及其他高風險產品與兩岸食品中毒事件資訊等,以利雙方就相關事件預做因應及處理,並有效將問題產品阻擋於境外。 兩岸食品安全業務主管機關每年定期舉行專家會議,就雙方關切之食品安全法規制度、檢驗技術及進出口監管措施等議題進行業務交流,至今達成多項具體共識,包括在塑化劑期間,除透過雙方主管機關之合作追溯不合格產品流向外,更協助廠商解決輸陸食品之通關障礙;及解決臺灣輸大陸食品之原產地標示問題。除此,共同辦理「兩岸食品安全法規研討會」等7場,協助生產業者與食品廠商瞭解兩岸食品安全規範之差異性,強化兩岸食品安全管理與兩岸食品貿易往來。 有關臺灣三聚氰胺受害廠商面對面溝通求償事宜,衛生署與陸委會本於協議機制,仍持續積極協助及安排臺灣三聚氰胺受害廠商面對面溝通事宜,如台灣東碱公司與陸方山東都慶公司已進入實質面對面協商,惟雙方廠商並無共識;及101年5月也順利協助安排臺灣金車公司赴中國大陸山東「實地瞭解都慶公司破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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