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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9, 2016

避免潛在浩鼎案? 台大 楊泮池 提出 產學 鬆綁 ??

名家觀點 -下一個浩鼎案? 20160509 04:10 劉宏恩 浩鼎案的爭議凸顯出我國仍有許多生物醫學界人士、技術移轉承辦人員與法務人員,對於生醫研究及其成果運用的利益衝突議題,都處於不熟悉或甚至嚴重誤解的狀態。正值中央研究院與浩鼎事件引發熱議之際,台灣大學校長楊泮池公開提出「產學合作法規鬆綁」的呼籲,不禁令人有些疑惑。大家彷彿忘記,6年前為了中研院陳垣崇事件,當時也是一片「法規鬆綁」的呼籲,隨後《科學技術基本法》也已於2011年大幅鬆綁公立機構學研人員產學合作的限制。可是當時作為必要配套措施的「利益衝突揭露管理」,5年來在中研院及許多大學裡,卻根本淪為紙上作業,因而再造成浩鼎案的爭議。這顯示:在沒有做好利益衝突揭露與管理之下繼續推動產學合作,未來可能還會再發生更多類似的悲劇。浩鼎案的爭議凸顯出我國仍有許多生物醫學界人士、技術移轉承辦人員與法務人員,對於生醫研究及其成果運用的利益衝突議題,都處於不熟悉或甚至嚴重誤解的狀態。舉例而言,中研院負責技術移轉的主管及法律顧問竟然認為「由於翁院長女兒的浩鼎持股並非從浩鼎公司那邊獲取,而是以自己資金購買取得,所以無須於辦理技術移轉時申報揭露」,這從利益衝突揭露制度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要求來看,很容易判斷此等說法難以成立。利益衝突的「揭露」重點並不在於「股票是否取得自業者」,而在於「是否持有業者股票」。翁啟惠事件也凸顯國內許多學術機構(包含台大),即使因應2011年《科學技術基本法》之修正及主管機關子法的要求,訂定所謂利益衝突揭露與迴避辦法,但辦法規定粗糙、意旨不明。例如,2011年法規鬆綁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讓公立學研機構的研究人員可減輕受到公務體系的限制,希望各機構訂定一套包含「當事人揭露→機構審查→決定處理方式」的流程,及「當事人若違反揭露義務或處理要求時應如何處置」的完整管理機制。但很多大學或學術機構不明就裡,以「利益衝突需要迴避」為前提來設計技轉辦法,沒有弄清楚「揭露」和「審查」才是整個管理制度的基礎。更大的問題是,國內許多大學機構的「揭露」與「審查」機制形同虛設。此次浩鼎事件不僅凸顯某些研究人員沒有如實揭露,中研院也根本沒有對利益揭露表做實質「審查」,以判斷其是否構成利益衝突。雖然中研院有「研管會」可審查利益揭露,但該院也承認:研管會開會時只處理技轉的事務性工作,且重視的是技轉績效(業績)問題,沒有擔任「裁判」的審查工作。2011年鬆綁研究人員產學合作法規後,過去5年來「利益衝突揭露管理」的配套措施淪為虛應故事,如今學界再要求產學合作的法規鬆綁,其正當性基礎究竟何在呢?(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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