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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March 22, 2017

(浩鼎案) 2017年3月22日二次開庭


觀戰重點:翁啟惠「收賄」浩鼎公司「150萬技術股的期約」「300萬公司股票」? 法操FOLLAW 發布 2017.03.21 | 10:57 | 更新 2017.03.21文/法操司想傳媒 眾所矚目的浩鼎案,已於201719日偵結,士林地檢署「認定」被告翁啟惠、張念慈,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張念慈及浩鼎公司四位員工,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上次浩鼎案的準備程序庭,是在評估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及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限制出境等問題(詳見:【0215浩鼎案開庭實況】台灣國際學術地位與被告逃亡可能,孰輕孰重?)。士林地方法院於221日,裁定駁回翁啟惠及張念慈限制出境得申請,維持限制出境、出海。根據媒體報導,合議庭認為,依檢察官起訴卷證內容,足認2人涉犯貪污罪嫌重大,且2人擁有雙重國籍,出入國境次數頻繁,海外也有資產,確有能力長期在境外滯留,為免影響刑事訴訟延宕,確保程序順利進行,因此認定仍有限制2人出境、出海的必要。但限制出境,並不等於宣告兩位被告有罪。浩鼎案才剛進入審理階段,也將於2017322日二次開庭。在開庭前,大家對於「浩鼎案」了解有多少呢?裡面到底涉及到那些法律爭議呢?在開庭前,《法操》先為各位解析觀戰重點吧!首先,浩鼎案主要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討論,一是「貪汙」,二是「內線交易」。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及浩鼎董事長張念慈所涉及的,是貪汙部分;而張念慈跟浩鼎公司副董事長許友恭、總經理黃秀美、研發長游承德及前醫學處處長廖宗志所涉及的,則是「內線交易」部分。

檢察官:翁啟惠接受浩鼎公司「150萬技術股的期約」、收受「300萬公司股票」 關於貪汙治罪條例,檢察官起訴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份起訴的犯罪事實,為翁啟惠協助浩鼎公司取得中研院研究「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之「早期研究成果」,與張念慈達成收受浩鼎公司「150萬股技術股之期約(約定事後交付)」;第二部分則是,翁啟惠協助浩鼎公司取得中研院「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之「研究成果」,收受張念慈所交付之浩鼎公司「300萬股股票」。方認為,翁啟惠利用中央研究院院長身分,收受浩鼎公司股票作為對價,將「酵素合成寡糖技術授權」給浩鼎公司,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1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而被告張念慈,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認為其構成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為期約賄賂之嫌。

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是誰決定的?那麼,要探討「翁啟惠」到底由無構成「貪污罪」,除了以上「技術股的期約是否存在」、「300萬浩鼎公司股票到底是不是取得該技術的對價」的爭議外,還有另一個很大的爭點在於,「技術移轉決定,是否為中央研究院院長之職權」。因為,翁啟惠在當時,除了擁有中研院院長身分外,他亦是酵素合成寡糖技術的「創作人」。中研院院長是否擁有權力,決定將創作人的研究成果,移轉給第三人,以及中央研究院是否有法規規範「研究成果」的歸屬問題,正是本案重要的爭點之一。從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可以看見,中央研究院會成立研發成果管理委員會(下稱研管會)審議技術移轉相關事宜。研管會的運作,並非受到院長的掌握,因為院長從頭到尾,都不是該會議之成員,不具備參與會議資格,而是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另外,中研院在技術移轉的制度上,有許多利益迴避上的規定及申報方式,這些都是日後審理浩鼎案「貪汙治罪」部分,需要一一去釐清的。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在整個浩鼎案所涉及的,只有「貪汙治罪」的部分,「內線交易部分」翁啟惠獲得不起訴處分。目前士林地方法院主要審理的內容,也是「貪汙治罪」部分,至於內線交易所涉及的議提甚廣,《法操》日後也會有專文,為大家帶來更進一步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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