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Monday, April 17, 2017

TFDA: 網路平台化粧品查核合格率80%


食藥署公布105年度網路價購化粧品查核結果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2017/04/14 更新時間:2017/04/14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鑑於我國電子商務日漸興盛,國人透過網路購買化粧品之消費行為日漸增加,為確保網路販售化粧品之衛生安全,去(105)年啟動電子網路化粧品安全監控計畫,抽驗pchomemomo9大網路平台販售之洗面乳、乳液、防曬劑及指甲油共160件,進行產品標示及品質檢測,標示檢查結果共128件符合規定(合格80%)32件標示不符合規定;同時針對本次抽驗產品64進行品質檢測,產品品質皆未違反規定,2件標示不符合規定,相關違規產品皆已責成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處辦,並命業者回收改正。本次標示檢查32件不符合規定,主要違規樣態為標示不全、標示成分有誤、無中文標籤;另品質檢測則依不同產品類別檢測不同項目,洗面乳檢測微生物、乳液與防曬劑鑑別產品添加成分及指甲油檢測是否含禁用溶媒,檢測結果產品品質皆未違反規定,惟其中2件因成分鑑別結果與標示不符,屬標示不符合規定,違規樣態分為防曬產品驗出標示外成分、美白產品未驗出美白成分,本次查核不合格產品清單如附件。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及前行政院衛生署9512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需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等,自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尚須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並不得有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之宣稱。另,依同條例第10與第21條規定,輸入或製造化粧品之原核准或備查事項,非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變更。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食藥署將持續監控網路販售之化粧品,並呼籲化粧品業者應遵守相關規定,善盡保障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之責任,切勿販售違規產品,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嚴懲。同時也提醒消費者,網路選購化粧品時,仍要認清產品標示,依照產品說明書正確使用,避免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或誇大不實產品,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在選購及使用化粧品時,若發現有不良品或發生不良反應,可通報食藥署建置的「藥物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網址:http://qms.fda.gov.tw/tcbw/,通報專線:02-662511666401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