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生物 發言日期107/09/13發言時間21:50:54 發言人邱春龍發言人職稱總經理發言人電話02-26959935 主旨公告本公司負責人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符合條款第2款事實發生日107/09/13 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負責人邱春龍先生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7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9/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央研究院小鼠診所於民國99年2月至7月間向本公司訂貨,本公司預收款項新台幣312,300元,實際交付與發票品項不同之耗材新台幣66,670元, 餘預收款項新台幣245,630元(已退還),不慎違反商業會計法。6.處理過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本公司負責人犯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陸萬元。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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