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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October 24, 2018

順藥 處分 順藥香港Lumosa Therapeutics (交易金額為 子公司北京順都藥物研究公司 淨值 臺幣1.54253億) 予 玉晟


順藥 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 本資料由(上櫃公司順藥公司提供序號 發言日期 107/10/19 發言時間 17:33:50 發言人 莊欣怡 發言人職稱 法規處資深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5-7918 主旨 代子公司Lumosa Therapeutics Co.,Ltd.補正公告處分 Lumosa Therapeutics Co., Limited 100%股權 符合條款 20 事實發生日 105/12/01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Lumosa Therapeutics Co., Limited普通股(以下簡稱順藥香港) 2.事實發生日:105/12/1~105/12/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5,000,000股或1,000,000 每單位價格:美金0.951元或美金0.756 交易總金額:美金4,756仟元或美金756仟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玉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晟管顧對本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個體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本公司為有效運用資金,決議處分順藥香港股權,故與大股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 公司協議由其購買,交易對象為其子公司前次移轉: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處分利益新台幣6,186仟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易價金係依順藥香港之子公司北京順都藥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順都)之淨值約美金4,756仟元(約新臺幣154,253仟元),決議處分股權案時,北京順都已在進行減資美金4,000仟元作業,然因大陸地區減資案件審核流程較為冗長,故與玉晟管顧另行約定,若減資作業無法於106630日前完成,則處分價款為美金4,756 仟元。若順利完成,處分價款為美金756仟元。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5121日董事會決議參考財務顧問公司之鑑價報告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數量:5,000,000萬金額:美金5,000仟元 持股比例:100% 權利受限情形: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占總資產比例:98.19%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15.58%;營運資金數:新臺幣2,684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整體營運考量,有效運用資金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 17.董事會通過日期未經Lumosa Therapeutics Co.,Ltd.董事會決議通過 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未經Lumosa Therapeutics Co.,Ltd.董事會決議通過,且開曼公司無監察人制度 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尚未取得 20.其他敘明事項美金兌換台幣匯率32.43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2018-10-16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1016日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70337891號受處分人姓名:蔡○○身分證統一號碼:略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事實及理由:一、查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天公司)於105121日經董事會決議子公司Lumosa Therapeutics Co.,Ltd.出售其子公司Lumosa Therapeutics Co.,Limited(下稱順藥香港)之100%股權予關係人玉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額為順藥香港之子公司北京順都藥物研究所有限公司之淨值約美金4,756仟元(新臺幣154,253仟元),已達順天公司105年度第三季總資產之10%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代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就上開違規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繳款方式: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三、本案聯絡人:○○○,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注意事項: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7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正本:蔡○○君<>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會計室、秘書室)、順天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蔡○○】<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24>主任委員 顧立雄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中華民國1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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