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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anuary 30, 2012
楊志良條款通過…
財政部長李述德任內最後解釋令 遭戲稱「楊志良條款」. 2012年01月30日 財政部長李述德30日發布他任內的最後解釋令,指出醫院和診所聘僱的醫師原則要改採薪資課稅,不可以使用駐診拆帳或合夥的名義來節稅。巧合的是,此案跟曾砲轟他為「最爛官員」的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臨別公文有關,因此又可被稱為「楊志良條款」。該案之所以會被稱為「楊志良條款」,起因在長庚醫院於99年報稅前被爆超收醫師健保費,問題的癥結點是長庚認為他們和醫師是「駐診拆帳」的關係,但衛生署健保局卻認為雙方是「雇傭」關係;這也顯現出財政部以事實認定醫院與醫師的駐診拆帳及合夥關係,跟主管機關衛生署並不同調。時任衛生署長的楊志良還曾重話批評,要把長庚醫院從醫學中心「降級」為地區醫院,最後長庚承認與醫師是屬雇傭關係,不但要繳超收健保費的4億元罰款,還得幫長庚醫師補繳5年份的所得稅。而楊志良在去年辭職前的最後幾份公文中,有一份就是以醫院主管機關的立場,釐清醫院和醫師只有「雇傭關係」。辭職後回到學界的楊志良,去年10月在「建國百年國民健康回顧與前瞻研討會」演講時,指出國內稅制不公,並直言財政部不提高稅收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就是阻擋健保改革的關鍵。他除了批評財政部是最爛的政府部門外,還說李述德是最爛官員;對此李述德僅低調回應「謝謝指教」,並簡短澄清稅制與健保是兩回事。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說,新解釋令發布後,從今年起,除了每間醫院的一位負責醫師,以及有在衛生署登記的聯合診所個別開業醫師外,其他所有醫院聘僱的醫師,他們所領的酬勞,都會被視為薪資所得。如果以單身、年收入達250萬元的醫師為例,去年度報稅時,若將99年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可以扣掉20%(50萬元)成本費用,再扣7.6萬元標準扣除額與8.2萬元免稅額,適用20%稅率,繳稅24.3萬元。 但要是將250萬元收入改為「薪資所得」報稅的話,只能扣7.6萬元標準扣除額、8.2萬元免稅額,與10.4萬元薪資扣除額,稅率也將晉升為30%級距,需要繳稅32萬元,比執行業務所得還多繳7.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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