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泮池列共同作者責任怎認定? 台大採「科技部規範」 2017-03-13 15:43聯合報 記者洪欣慈╱即時報導 台大校教評會上月24日針對教授郭明良論文造假案做出懲處,決議解聘郭明良、張正琪等人,有7篇論文與郭明良一起掛名的台大校長楊泮池,則被認定是受論文合作者波及,無須為學術倫理負責,也不須辭職,但仍引發外界質疑及批評。台大繼日前公布特別委員會英文報告,今再公布中文翻譯版本,報告中詳述調查楊泮池過程,以及委員會對「共同作者」掛名資格及責任的認定,報告中指出,國際間對共同作者資格、責任認定意見分歧,此次調查校長楊泮池,經委員會討論,主要以「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作為判斷基準。此次郭明良論文案,因牽涉人員廣泛,台大除學院調查小組,另外組成特別委員會,針對楊泮池責任進行調查。特別委員會成員共9人,主席為校外委員,成員7位來自校外,其中4位是中研院院士,另包括美國學術倫理辦公室前副主任、美國大學調查委員會主席。楊泮池是否須為此次論文案負責,其中一個討論關鍵在於共同作者掛名責任。根據特別委員會報告,委員們指出,科學家對於共同作者的資格認定意見分歧,「甚至互相矛盾」。其中一個標準為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所建議,共同作者的資格認定須同時滿足4項準則,包括1.對研究的架構或構想,或研究數據的取得、分析、或解讀有實質的貢獻 2.撰稿或審查重要內容3.定稿確認,以及4.同意承擔論文所有責任,包括數據的正確性或論文整體或部分的誠信。不過此標準被認為較為極端,報告指出,對於共同作者較實際、且比較普遍認同的看法是「共同作者須有相當程度的貢獻」,而與此次論文案最為相關的標準,是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的認定,根據科技部規範,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蒐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特別委員會最後決議在此次調查中,共同作者的資格、責任,都依循科技部規範,除因接受調查的論文多數接受科技部補助,也因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嚴格的要求「不切實際」,且將阻礙研究的合作與發展,科技部的規範與國際多數看法相符。對於共同作者的責任,科技部認定為「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特別委員會認為,楊泮池在掛名的論文中,僅限於提供不同侵入性/轉移性肺癌細胞株、臨床意見、建議研究方向與研究構想、檢查論文中貢獻的部分,很難察覺圖片或原始數據錯誤,因此決議楊不需為論文中的錯誤數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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