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本公司簽訂研發生產神經性疾病和血液系統用藥等銷售合約公告鉅亨網 2012-03-20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0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美國上市公司3.與公司關係:客戶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101/03/19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簽訂研發生產神經性疾病和血液系統用藥等銷售合約,以開拓美加市場,創造產銷合作的雙贏效益。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雙方約定美國和加拿大市場以客戶公司的品牌統籌銷售,而亞洲市場由南光以自有品牌負責經營,而歐洲及其他新增市場的銷售權利則以先行主張並經對方同意者為優先,在產品製造方面則由南光負責供應。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開拓美加市場,創造營業收入,以提升經營績效。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開發美加市場,創造經濟規模效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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