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6, 2019

大江生醫: 受邀為2020年 全球綠色世界大使

大江生醫深耕綠經濟 獲全球綠色世界獎 2019/10/01(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2019101日電)大江生醫 (8436) 深耕永續發展,日前受邀出席世界環保領域指標論壇第十屆紐約氣候周,今天宣布獲英國全球綠色世界獎(Green world Awards),並受邀成為2020年的全球綠色世界大使。此外,大江生醫以ODM代工模式行銷全球54國,因貿易戰影響中國製造機能性飲品,配合部分客戶將生產基地移轉至台灣,日前獲經濟部通過回台投資,將投資新台幣33億元於「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新建綠能工廠,增加機能性飲品產能,並將相關原物料萃取、發酵線設置在台灣,以供應全球市場需求,預計將可帶來約110個本國就業機會。大江生醫是繼台達電 (2308) 後積極發展「綠經濟」並參與聯合國氣候相關會議的台灣企業。日前受邀出席紐約氣候周活動,於大會論壇中發表關於循環經濟開創研發、再生能源營運製造等經驗。受邀的企業包含麥肯錫(McKinsey & Company)、聯合利華(Unilever)、雅斯蘭黛、嬌生(Johnson & Johnson)、IKEA3M、沃續能源(Osted)等。大江生醫成功利用香蕉皮、香蕉花、花生膜、紅藜殼等各種農業廢棄物開發成具經濟價值產品,並屢獲國際獎項,吸引不少國際關注眼光。獲英國全球綠色世界獎(Green world Awards),並受邀成為2020年的全球綠色世界大使。英國綠色世界獎Green World Awards由世界綠色組織The Green Organisation主辦,始於1994年,迄今25屆,評選標準包含環境效益、創新、高階管理的承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影響力數據化、未來發展計畫,及計畫可推廣性,過往得主包含美國Honeywell漢威聯和、台灣歐萊德、韓國仁川機場等企業與機構。大江生醫表示,「點廢料成金」的農業循環經濟概念,是大江生醫實踐多年的研發商業模式,從最上游農場端進料開始垂直整合,無論是以農業殘料再利用的循環經濟研發,或再生能源節能零碳生產,均開創整合出生技永續的成功獲利模式。

藥品預防性下架: 檢驗/商譽….誰負責

美國胃藥沒下架 食藥署勞民又擾民? 0930, 2019 記者 / 朱晨寧 美國食藥局於2019913日在臉書(Facebook)揭露在胃藥「胃善得」(Zantac)中的主要成份「雷尼替丁(ranitidine)」,檢出致癌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台灣食藥署在19日啟動清查,並要求38款含此成分的胃藥預防性下架,但半個月過去了,「善胃得」還放在美國藥局的架上販售中,政府機關並未要求任何一款下架回收!根據美國食藥署發布的資訊,初步測試中發現的雷尼替丁含量和「普通食物(common foods)」相同,並且說明目前並不要求個人停止服用雷尼替丁,但希望民眾能考慮使用其他經批准可用於其病情的其他藥品。所以美國食藥署目前並未就此藥品進行回收。在台灣,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GSK Taiwan)及鴻汶醫藥實業有限公司向食藥署通報,該二公司輸入之「"葛蘭素"善胃得注射液25毫克/毫升(衛署藥輸字第017530)」及「安保胃膜衣錠150公絲(衛署藥輸字第020323)」藥品,則是配合國外原製造廠之通知,自主下架回收。 這次出事的原料,來自於印度製造商Saraca Laboratories,食藥署難道不用先去了解台灣藥商進口的原料來源,就全部「一視同仁」?食藥署目前啟動「預防性下架」,除了造成使用中的民眾恐慌外,還要藥商自行進行檢驗,合格後再陸陸續續恢復血架,為何不是中央機關直接檢驗?因為被強制下架而被「點名」的胃藥,受損的商譽又該由誰負責?國外和台灣的原料就一定是相同的嗎?食藥署身為父母官,無論對藥商或民眾,是否盡查驗及把關之責?而不是說下架就下架,難道不用負行政責任,好好弄清楚究竟藥品是哪個環節出事? 根據健保用藥品項查詢,發現有藥價為3.83元及1.64元的藥品,如此的藥價,又該如何確保用藥安全?另外,「胃善得」是30幾年的老藥,在健保藥價部分價格甚至有低於「新台幣2元」的情形況下,藥署又該如何為民眾把關?藥商怎麼一邊賺錢,一邊兼顧民眾的權益?藥品下架後,藥商也無法再進行販售,那又該如何銷毀呢?根據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中心主任顏宗海表示,NDMA這種化合物,可能存在於水、空氣和土壤中,被美國環保署列為B2級致癌物,既然此種化合物存在於水、空氣及土壤中,食藥署如何協助廠商進行銷毀,才不會讓環境受到二度污染?望食藥署能夠提供更完善的配套措施,而不是單純要求下架了事!此外,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食藥署直接「預防性下架」,連檢驗都要廠商去做,政府機關都不用做事,有問題所有責任都叫廠商來扛,險有違法失職之虞!畢竟所謂的「預防性下架」,目前並無相關法令的規範,雖然在法規上屬於「風險預防性原則」的應用,但此種強制性管制或事實行為,在法律效果上,是對業者立即發生不利益管制之行政行為,日後業者得以請求行政救濟,望食藥署下次能先三思,善盡調查及檢驗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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