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泮池校長續任爭議 台大研協籲:尊重大學自治 2017-03-27 23:40聯合報 記者洪欣慈╱即時報導 台大校長楊泮池日前在校務會議上拋出震撼彈,表達不續任意願,由於去年5月台大校務會議已通過楊的續任案,台大最遲4月中將招開臨時校務會議因應,教育部、科技部針對台大論文案的調查結果近日也將出爐。台大研究生協會等今晚間針對校長續任案發表聲明,呼籲各界依大學自治精神,由校務會議決定楊泮池續任與否,教育部則應儘速公佈調查結果,「提供各界就事論事的基礎。」聲明指出,人事自主為大學自治中重要的一環,「國家權力不應以介入人事的方式干涉學術自由」,但連月來教育部的處理方式正逐漸影響大學自治,呼籲社會各界和教育部應尊重台大校務會議的決議。此外,聲明也指出,教育部現並無針對學術倫理案的專門處理規定,不只台大,各校皆無相關法源可依循,呼籲教育部應訂定完備且細緻的學術倫理案專門處理辦法,讓各大學能依循。聲明呼籲,此次學術倫理爭議引發楊泮池續任與否的討論,但應避免政治力決定,保持學術自主獨立、共同解決問題。由衷希望社會各界就此次事件,「加入更多理性對話的可能」。
台大研究生協會聲明全文:《臺大學生自治參與者對楊校長續任案之共同聲明》有關臺大郭明良教授及其研究團隊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楊泮池校長因列名其中部分論文共同作者,引起外界對於其是否適任校長之爭議,連月來教育部的處理方式正逐漸影響大學自治。臺大校教評會基於維護學術倫理與社會責任,在教育部不完備的法規下,委任特別委員會調查此案,在調查楊校長前,臺大學術副校長、教務長與特別委員會中另一位委員基於迴避原則退出調查,因此在第二階段調查中,特別委員會的六位成員皆來自校外,他們的身分包括中央研究院院士、大型機構的現任與前行政主管、美國調查違反學術倫理案的最高政府單位美國學術倫理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前副主任與美國大學調查委員會主席等。特別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決議:(1)楊校長於接受調查之論文中擔任共同作者是合宜的;(2)其參與部分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惟教育部及科技部仍另設小組進行調查,而其調查結果可能影響楊校長的教職與行政職務。就本案所牽動對於大學自治、學術倫理、臺大的社會責任等問題,身為參與大學自治事務的一份子,我們發表聲明如下:
一、依大學自治精神由校務會議決議楊校長續任與否 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講學、學術自由,須透過大學自治之制度性保障始得落實,業經歷次大法官解釋闡明在案。人事自主為大學自治中重要的一環,即國家權力不應以介入人事的方式干涉學術自由。基本上,大學自治的人事決定,即研究者(教授、副教授、講師等)或管理者(校長、院長等)的選擇,必須由大學機關(教授會、評議會等)自主,而非由國家教育主管機關指派或決定,這在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解釋亦有明文:「國家對於大學之監督,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因此,教育部及科技部基於其權限所為之調查與決議,應不得逾越大學自治之權限;臺大作為大學自治團體,校務會議為其最高自治組織,代表約170名,由全校師生及行政同仁選出,其中包括臺大校級及院級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具監督、提案、立法等權責,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過程、決議均為公開,有關楊校長之續任案,亦將於臨時校務會議中討論,基於大學自治之體制與精神,社會各界和教育部應尊重臺大校務會議的決議。
二、教育部應盡速公開調查結果 訂定學術倫理案專門處理辦法 臺大校教評會調查報告係根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第14條之要求所訂定之《臺大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辦理,此外教育部並無針對學術倫理案的專門處理規定,以致不獨臺大,各校皆無相關法源可循;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務必訂定完備且細緻的學術倫理案專門處理辦法,以俾各大學遵行。惟臺大所委任之特別委員會依照科技部所頒布之《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條「共同作者的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調查得出楊校長於系爭論文具有實質貢獻而具有列名之妥當性,及其應負責之部分並未有造假等違規情事,故並未違反學術倫理之結論。臺大隨後已將相關之調查始末(英文原本及中文譯本)公布於臺大網頁以昭公信,我們認為教育部及科技部應盡速將調查結果比照公開,提供各界就事論事的基礎。
三、理性對話 嚴謹審議楊校長續任案 臺大作為台灣歷史最久、資源最多的大學,自應以貢獻人群、促進國家進步與民主發展為使命,這點我們絕不卸責也不懈怠;從野百合到太陽花等社會運動,以及培養各學術社群基礎人才上,處處可見臺大人的身影。這次母校發生此一學術倫理爭議,我們深自反省,引以為戒,我們呼籲臺大最高決策機關「校務會議」負起責任,在合乎程序正當性及實質正義的原則上,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機會,捐棄情緒、成見或權力之爭,以事實與證據為依歸,客觀、嚴謹的審議檢討楊校長續任案。參與臺大學生自治事務的經驗,讓我們深刻體認到校園民主及學術自由的得來不易,我們認為此次學術倫理爭議引發楊校長續任與否,應一併審視校長在行政職務上,對於同學的學習自由、福利改善、行政組織的民主化和效率化方面,是否做到以學生為主體,給予協助及開放的對話空間,避免政治力決定,保持學術自主獨立,共同解決問題。我們也由衷希望社會各界就此事件,加入更多理性對話的可能。共同聲明連署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第43屆會長 林欣曄、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第43屆副會長周信佑、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第46屆福利部長吳俊志、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第46屆財務副部長李盈佳、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第47屆秘書長潘威佑、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現任(第48屆)會長吳昀慶、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現任(第48屆)秘書長陳慧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第26屆會長李心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第26屆秘書長鐘奕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第27屆內務副會長林冠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第27屆外務副會長范庭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第28屆外務副會長陳軍鈞、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102學年第2會期副議長范正一、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104學年度工學院學生代表林煥鈞、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學生會第22屆會長翁榛憶、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學生會第23屆會長張斐昕、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學生會現任會長林宗穎、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學生會103學年度會長陳薇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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