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6, 2017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 (審議51件陳情案)


高醫轉型正義曙光現!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 陳俊廷 林崑峯/高雄報導 2017-08-15 12:20高醫大海內外校友師生去年1015日在高醫大校慶晚會抗議偽董事長陳建志違法亂紀,要求落實高醫轉型正義,陳啟川家族退出高醫董事會。高醫大海內外校友師生去年1015日在高醫大校慶晚會抗議偽董事長陳建志違法亂紀,要求落實高醫轉型正義,陳啟川家族退出高醫董事會。有良心的高醫人呼群保義(型正義)對抗陳啟川家族三代不公不義,正義終於露出曙光!監察院自民國99430日迄106512日,歷經7年,審議51件高醫大海內外校友會向教育部的陳情案後,終判定教育部確有怠失,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糾正」教育部針對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監察院今15(以近23千字公佈「106教調0034」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該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八大違法濫權,教育部之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根據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案由指出:「教育部處理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董事會利用私立學校法修正後對董事會權限規範不明確,由董事長直接派任人事,且為非法擴權,修改學校捐助章程等陳情案之過程,未能檢視相關脈絡,釐清問題,站在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之立場處理,僅基於管理之責,與董事會及學校互動,且未提供明確之指示等,引發高雄醫學大學及全球各地校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八大案件」違法濫權實事證都非常明確,教育部卻未能站在主管機關之立場提供明確指示,消極的以「尊重」或以「屬校內自主事項」處理,引發高醫大全球各地挍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核有不當。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八大案件」如下:一、高醫大董事會4次函報,違法修改章程及違法增刪章程條文。企圖將學校及醫院據為己有。而教育部未能即時嚴正處理不符法令及違反事實之處,肇致多次提出審查意見未見其效,直到第5次才令其修正,教育部之處理顕有包庇未當。13次增列「並謀本法人之多元發展」,企圖拓展董事會之權利,扭曲興學之目的。2、修改學校法人名稱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修改學校名稱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及修改章程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3、刪除「本法人之學校所設附屬機構」中之「學校所設」4字,變成「本法人之附屬機構」。附設醫院變成董事會直接掌控。4、新增「創辦人為陳啓川先生」條文。纂改創辦人杜聰明為陳啓川。5違法抵觸私校法第50條而新增條文「附設醫院有賸餘款者,應由董事會決議依法運用」。直至第5次函報,教育部才核定其合法修正為「其有盈餘者應依私校法第50條第2規定辦理」。二,董事會辦公室裝潢費及董事出訪索羅門參訪費用竟由附設醫院支付。教育部却認此等事件僅屬學校之缺失,未能明確指正督導董事會檢討改進,核有不當。三,(1)教育部未探究董事會設置「三人小組」管控財務之目的及作為,逕依董事會以「非正式會議」及「暸解及評估」之自我掩飾之說明,認定與私校法第29條規定尚無不符,復對具爭議之「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容許董事會以「暫不執行」之唐塞,核有疏失。(2)附設醫院竟違法陳請董事會同意授權成立專案採購小組,辦理大同醫院投資整建工程及設備之採購。(3學校及醫院合計82個銀行帳戶及銀行定存單均有董事長之印鑑章,此乃不符私校法第29條及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4董事會違法召集組成「第2教學研究大樓新建興建委員會工作小組。四,1董事會逕以附設醫院名義參與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及整建計劃案,經教育部糾正其未經學校校務會議審議之程序在案而學校被扣減99年度獎助金100萬元,董事會卻沒事。2又發生附設醫院遭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案,未經學校逕提董事會。教育部却認為是校內自主事項。3旗津醫院評鑑時通知董事會卻未依程序通知學校。教育部認為確有不妥,但仍是校內自主事項。4、附設醫院辦理JCI評鑑過程相關文件交由董事會制定之問題。惟教育部之調查均指向學校,未見有對董事會之處理,核有欠當。五,董事李*娥違反學術倫理,有無造假案,教育部未能掌握查復進度,已經4年仍未完成調查,核有怠失。六、教育部處理董事會及學校紛爭案,雖採行訪視及晤談之方式,惟未實質調查,尚須啓動會計師専案查核。會計師對陳建仁董事辭職後之補選董事過程是否涉有偽造董事會記錄、偽造文書等聲稱另由司法調查與評斷。及因資訊不足而提出不同結論。後雖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學校及董事會在醫院財務、行政、人事管理機制職權劃分等事項未獲共識,遂再召開溝通平台會議及法律諮詢會議,最終提出之調查報告,仍有未完成調查者。顕見教育部處理本案,未及時針對問題積極作為,致各項問題延誤處理,又無視相關陳情不斷擴大,致耗費教育、社會成本,自有怠失。七、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相關採購案,可能涉有不恰當營造廠商、怪異的限制性招標,為何都是某某第一次就得標等等。自99年起本院即多次函請教育部查處在案,惟該部卻未就陳訴內容深入查核。等本院調查本案後,才函請學校提供相關採購資料,且教育部99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抽核高醫大,未就大同採購案全面查核,顯有怠失。八、董事會涉入校務及醫院院務,經教育部糾正,及其追求法人多元發展,屢次修改章程,企圖將學校及醫院私有化。教育部竞未能檢視陳訴案件之相關脈絡,釐清問題所在,站在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公正處理,僅基於管理之責,將相關陳訴視為一般陳情案,徒與學校及董事會互動,召開不同名目會議,一再要求雙方溝通,却未見其效。此外,亦未能站在主管機關之立場提供明確指示,消極的以「尊重」或以「屬校內自主事項」處理,引發高醫大全球各地挍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除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核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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