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08日 施壽全/馬偕醫院院長 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活著,其實只有一個理由就是:人想活著。在此大前提下,充滿生存慾念的靈魂,自然普遍抗拒死亡;雖然死亡無時無刻都在發生,但談論死亡仍屬隱晦甚至讓人忌諱,對於與死亡相關的種種概念與形式,歷來都是充滿爭議的課題。 但儘管如此,關鍵時刻仍有必要「打開天窗話死亡」,以免似是而非的認知,始終讓久存的問題找不著解決的出口。某個生命──通常是在此生命因故奪走其他生命的存在時,就會面臨是否需被終結的抉擇。歷史上,處理此類事件的機制相對單純,就是「殺人償命」或「一命抵一命」。然而,隨著文明、社群與人權主張的發展,深入分析,有人漸漸了解,許多悲劇發生的原由是多重的,所以處罰直接落在某個個人,並不能彰顯真正的公平正義。不過,要把如此的觀念推廣運用,癥結就在於,它是否能成為社會道德倫理的準則?在台灣,民意調查顯示,超過 8成以上的民眾反對廢死。這個數字自然讓推動廢死受阻,但如何讓廢死行動暫時「死了這條心」,絕不應是情緒性反應,而是該依據客觀的道理;也就是說,台灣社會,對「公德」的體會,並未進步而成熟到在眾人內心,已把社會事件,當作是自己必須部分承擔的責任。 大家普遍還是偏重自我,所以因果追究,「冤有頭、債有主」,仍是社會的共識。人們如果在自我定位上,是「社會成員」的感受,能逐漸提升到超越「個人中心」,才有可能推動廢死,否則在此之前,提《兩公約》或其他理由,都不具說服力;廢死討論在當前的文化與風氣下,應該擱置,以免浪費國家資源。「廢死」否定人有終結他人生命的權力,是人權光譜中的極端,「安樂死」則賦予此種權力,是另一極端。從客觀角度看,人在抵達自然死亡之前,有一段時間,醫學確實無法給予積極有效的治療;時間若短或許還好,但拖久了,就會讓當事人及其親屬,深陷身心飽受煎熬的痛苦中。雖然現在已在推廣「無效醫療」的觀念,也有「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及「安寧照護」等機制來減緩臨終前的折磨,但顯然能處理的範圍與深度仍極為有限。有人說,活著就有希望,但面對某些狀況,如此只是浪漫的憧憬:因為醫學雖然進步,但絕非所謂一日千里,在當前能力能及的極限內,就必須有在此極限內的處置方式。想立法在醫學上使「終結他人生命」成為合法行為,的確有會否產生流弊及倫理上的重大爭議,但任令失能生命或病人及其家人落入痛苦淵藪中,又何嘗不會讓人有道德與情感上的深刻愧疚? 荷蘭、比利時、瑞士及美國某些州,安樂死都已合法化。最近《新英格蘭醫學期刊》有研究指出,荷蘭安樂死及以醫學方法協助終結性命,已從 1990年2361人,增多到 2015年4379人。國家老人愈來愈多,生命了結前,需要處理的狀況也將日益多樣與複雜化,勢必帶給所有家庭及整個社會更層出不窮的負擔,我們已沒有理由再漠視問題而繼續拖延,應該再把「安樂死」議題提出來,認真的好好的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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