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 發言日期 107/12/28 發言時間 11:12:22 發言人 黃秀美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86-6589 主旨 本公司董事長張念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之案件宣判無罪 符合條款 第2款 事實發生日 107/12/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先生。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4.事實發生日:107/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本公司董事長張念慈先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而起訴乙案,一審判決無罪。6.處理過程:當事人均配合法院進行相關司法程序。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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