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醬油產品應清楚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或「混合或調合」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建檔日期:106-10-16醬油是國人重要的烹調食品之一,應用範圍甚廣,為使市售包裝醬油產品的消費資訊更加清楚,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規範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並邀集國內專家、學者、公協會及業者研議,於10月16日預告「包裝醬油標示規定」草案,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蒐集各界意見。該草案規定醬油產品應依其製程,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釀造」、「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字樣,其中「釀造」醬油除須經製麴發酵製成,另規範其總氮量須達每一百毫升零點八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一百毫升零點五公克以上),且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則為「水解」醬油,另倘再經發酵及熟成所製成則為「速成」醬油;「混合(調合)」醬油指混合二種(含)以上醬油製成者。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醬油資訊,依需要做選擇。該規定預定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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