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5, 2015

TFDA稽查糖漿,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通過僅60分標準!!

104年糖漿製造業者稽查專案結果 【發布日期:2015-09-10 :區管理中心 鑒於國內食品業者於各類產品使用糖漿情形愈趨普遍,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為確保糖漿相關產品衛生安全,於10435月間聯合9縣市政府衛生局啟動「糖漿相關產品製造業者稽查專案」,針對29家糖漿製造業者稽查其原料與添加物管理、製程、登錄、產品標示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查獲1家業者糖漿產品糖蜜原料逾期、1家業者產品標示成分不實、1家業者糖漿產品品名標示不符合規定,逾期原料已由轄區衛生局監督銷毀中,各轄區衛生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違規業者共13萬元罰鍰。食藥署聯合9縣市政府衛生局,於35月間出動97人次,針對29家糖漿製造業者稽查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管理、食品業者登錄、糖漿產品標示符合性、GHP等項目加強查核,並抽查61件糖漿相關產品之標示。其中以衛生環境、人員體檢紀錄與食品添加物管理制度等為主要缺失,所轄衛生局皆已命違規業者限期改正並複查完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若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注意作業場所環境衛生,並依追溯管理原則做好原料來源管控;於採購過程中,應建立完善之採購評選制度,並落實原料驗收管理,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搶救台灣食品安全形象,政務委員蔣丙煌昨(26)日表示,近期將積極推動國內4,000多家領有工廠登記證的食品廠,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至於過去未積極納管的食品流通業者,未來將鎖定前十大賣場,強制符合GHP要求。GHP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的簡稱,旨在要求食品業者必須滿足食品衛生管理法上的法規要求。GHP與國人熟知的食品GMP(台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認證不同,前者是強制業者要守法的低標,後者強調業者自願性做到高標準。行政院長江宜樺上周三聽取蔣丙煌專案報告「強化食品安全治理機制」,會中拍板,由蔣丙煌領軍「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落實源頭管理與業者自主管理。該小組任務有三,一是強化現有聯合稽查小組功能;二是籌建食品雲等資訊平台;三是加強緊急應變與社會溝通。蔣丙煌表示,理論上,所有食品業者必須守法,但實務上,國內近50萬家食品業者的守法情況存在落差,因此採務實考量,先針對與公眾最相關的食品工廠與賣場,強制滿足GHP要求;從長遠來看,將逐步要求50萬家業者,包括餐飲業、攤販等,都必須達標。他認為,一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應該從「農場管理到餐桌上」,除了要做到源頭面的境外查驗、邊境管制,與國內食品產製控管外,流通販賣也應積極列管,「依食管法規定,凡涉及食品進貨、品管與倉儲的流通業,也都屬於食品業者」。目前國內領有工廠登記的食品業者約有6,020家,扣除已取得GMPHACCP(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CAS(優良農產品)等高標準的千餘家業者,尚有4,000多家,政府將積極引導符合GHP在大賣場部分,不少業者在自主管理上已做得不錯,還有業者自己設立實驗室,定期化驗架上產品,現在只是要確保業者都能符合GHP規定。

閱讀秘書/GHP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Food Good Hygienic Practices)的簡稱,政府強制規定所有食品業者,必須滿足食品衛生管理法上的法規要求,這與高標準、採自願性認證的食品GMP認證制度不同。依食管法規定,凡是食品業者的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等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等,都必須符合GHP要求,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行政院政務委員蔣丙煌形容,GHP60分及格,GMP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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