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條款 因噎廢食 2016年05月19日 04:10 楊正任 因應浩鼎事件,日前金管會針對新創科技事業公布5大監理措施,其中關於「同意函上櫃者淨值不得低於股本2/3」,及「擴大集保對象到主要研發以及技術核心成員,集保時間延到2年」,雖然立意是為了保護投資人,但我國產業正面臨轉型升級,這些措施應再審慎考量。以公司淨值作為營運風險指標並以此作為上櫃把關門檻,是傳統硬體製造產業的思維,並不符合台灣未來要轉型發展如文創、生技及互聯網等新創科技事業的特質。這些新創科技事業都要經過技術研發或市場開發的漫長時間,在公司沒有實質營收之前,雖然燒掉很多資金使淨值偏低,但也逐漸創造出價值,例如技術研發成果的專利或市場大量的用戶數。這些低淨值的公司是否創造了相應的價值,是可預見也可評估的,因此投資風險反而較低;反之高淨值的公司可能代表研發與市場投入才在起步階段,其價值浮現尚不明顯而難以評估,其投資風險反而較高。因此這些新創科技事業公司「低淨值」不等同於「低價值」,也未必是「高風險」。以淨值作為上櫃把關門檻,將使這些已然創造「高價值」而淨值偏低的潛力優質公司難以在台股資本市場籌資,也無法達到保護投資人規避風險的效果。擴大集保對象至研發人員,更會影響產業高端人才的網羅,新創科技事業的發展取決於優質的技術人才,而人才的流動是國際市場的競爭,許多國家為了吸引這些高端人才,莫不推出優惠方案及鬆綁限制。然而金管會的擴大集保措施卻反其道而行,將這些科技人才都當成急於要套利的禿鷹,這將會讓我國在產業高端人才的網羅失去國際競爭力,不利於產業升級與轉型。資本市場對於產業發展宛如心臟,資金就如輸送養分的血液,心臟有力血流通暢,產業發展就有活力,資本市場面臨的是國際競爭,因此台灣對於資本市場的政策要有國際視野與氣魄,面對浩鼎衍生的問題,應從公司治理與資訊揭露的方向加強監理,而不是僅僅為了防弊就設下關卡,讓台股在國際資本市場失去競爭力,以至於新創科技事業不願意到台灣投資發展與上市籌資。金管會的監理政策應審慎計議,不可因為浩鼎事件而因噎廢食。(作者為元智大學教授)(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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