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醫療廣告有前提 衛福部:需親身體驗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2016年10月11日由於衛福部日前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使前立委余天向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提出陳情。不過,衛福部今天(11日)澄清,這次頒布的規定並沒有擴及健康食品、化妝品、藥品廣告,而是針對涉及醫療處置行為的「醫美」廣告加以律定,衛福部解釋,只要有親身體驗就可以見證分享。找明星代言是常見的宣傳手法,但衛福部9月底卻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行為,引發演戲圈反彈,為此前立委余天11日向民進黨立委高志鵬陳情。高志鵬表示,在與衛福部溝通後了解,相關禁令並不是限制特定行業的代言權利,應該是外界對醫療廣告管理規定有所誤解。高志鵬說:『(原音)誤會是在於,之前新聞提到好像都是限制特定身分、行業,那就引發演藝人員的定義,是要歌星證、演員證,所謂小模跟網紅怎麼界定,據我了解,衛福部這次公布醫療廣告管理規定並沒有修法也沒有調整。』與會的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藝人還是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代言健康食品、化妝品及藥物,但是涉及手術、雷射等醫療處置行為,因為體質差異會有不同風險,所以現行法令是不允許代言,但如果有「親身體驗」的見證分享就不受限制。石崇良說:『(原音)但如果是親身體驗過,所做的個人見證是不違反的,所以發布後也跟余天大哥溝通釐清後,所以很清楚就是只要是有個人親身經驗,據實揭露資訊做個人見證是可以被允許的廣告行為。』另一方面,由於手術前後的照片,時常因為拍攝條件不同,被用來混淆消費者視聽,石崇良表示,為了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手術前後的照片是不能作為廣告用途,但如果醫療機構在取得當事人同意,是可以作為診療以及衛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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