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再開庭 翁啟惠四點聲明:絕無不法、不道德 2017-09-20 20:12經濟日報 記者黃文奇╱即時報導 浩鼎案再開庭,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20日出庭,庭後他發出四點聲明強調,絕無做任何不法或不道德的事。翁啟惠表示,他於十多年前從美回國服務主要是想協助台灣改善科研環境及發展生技產業,在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極力推動各項研究工作,培育研究人才,也將在美國的研究帶回台灣貢獻給中研院,繼續醣分子科學的研究工作,至今從未中斷,並將發明的技術經由技轉授權給廠商。中研院過往十大技轉案中,有六件是他個人的研發成果,為中研院爭取可觀的權利金收入。在學術的道路上,翁啟惠表示,自認已經善盡科學家應有的社會責任。翁啟惠說,他回國以後,浩鼎也曾出資委託中研院使用他在美國發明的化學法及酵素法來合成Globo-H系列醣分子,在技轉過程中,他以創作人(發明人)身分回應智財處的詢問,但他從未以院長職位介入技轉事務。翁啟惠表示,他在浩鼎草創階段接受多年友人及在美創業夥伴張念慈建議,以浩鼎母公司創辦人身分,投資使用我專利技術的浩鼎公司以示支持,也與他的(中研院)院長職務無關。翁啟惠說,他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行政與研究工作佔據絕大部分時間,因此將投資浩鼎之事交由張念慈全權處理。另,在浩鼎事件剛爆發時,由於對技轉過程及投資持股之細節不瞭解而未能及時說清楚,加上各界對「科學技術基本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與「專利技轉」等新法規不甚理解,造成重大誤會,深感遺憾!經仔細研閱起訴書內容,翁啟惠發現,檢方對他的英文電郵顯然解讀錯誤,更有許多誤譯及妄自添加的不當延伸;對生技產業、中研院技轉流程及智慧財產價值,也有嚴重誤解。
翁啟惠詳細說明如下:一、我從未簽署技轉合約,也從未介入技轉事務。「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立法是在加強科技研發,鼓勵將學術研發成果技轉廠商發展創新產品,以增進社會福祉。因為技轉並非政府採購財物,創作發明人也非執行公務的人員,故在技轉方面,並無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技轉是由廠商出資,繼續開發研究成果轉化成產品,目的是創造機關收入及挹助創新產業,跟一般出售公有財產或執行政府採購案完全不同。中研院的技轉事務由智財技轉處負責與廠商談判授權條件,再交由秘書長及副院長簽署決行。該事務並未呈送院長層級核准。技轉簽約後,創作人可取得技轉收入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分配給中研院及國庫。技轉因涉及創作人專業知識,智財處與創作人必須充份溝通才能確保簽約後能履約,這是必要流程。在技轉過程中,我始終以創作人(發明人)立場而參與,從未以院長身分表示任何意見。
二、關於起訴書指控我以院長身分主導技轉而收取賄賂,絕非事實。中研院辦理浩鼎技轉授權時,我是以創作人的身份參與其事,與院長職權毫無關係。另外,創作人並無執行技轉業務,非屬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公務員。關於指控中研院違法第二次技轉浩鼎案,全屬謬誤。浩鼎早先已有第一次技轉合約也出資與中研院產學合作,依規定取得技轉優先權,既然有優先權,浩鼎又何必行賄任何人? 浩鼎早在美國母公司時期,已使用我原創的醣分子合成技術,是後來繼續出資與中研院合作進行改良。此次技轉收入超過5700萬,對國庫、中研院、產業界三方創造均贏的局面。廠商承受技轉,必須付出權利金,產品開發費,還有不確定的高度商業風險。檢察官認為張念慈擬以1500張浩鼎股票作為技術股向我行賄,或用行賄方式取得技術授權,是不了解技轉本質所發生的誤解,更何況在本案調查之前,本人從未聽聞1500張股票的事,檢察官的指控,完全子虛烏有。
三、關於起訴書指稱本人「主導中研院與潤雅簽訂備忘錄並允許潤雅無償至中研院學習技術」,甚至「私下交付醣分子材料」一事說明如下:創作人同意有意取得技轉的廠商在簽約前了解技術內涵,或取得樣品加以測試,屬授權簽約前的必經過程。中研院網站上有公佈無償及有償兩種方式,是否收費由創作人決定。潤雅公司已與中研院智財處談妥材料價格,已簽署保密合約並在材料移轉契約上用印,中研院也已申請專利保護此技術。因此,本人以創作人身份,依智財處建議,在材料移轉契約上創作人欄位簽字同意,實驗室也配合製作10克醣分子材料,提供潤雅測試使用,中研院因此收到新台幣400萬元材料費,所有流程完全合規,更替國庫創造收入。本人從未介入與潤雅簽訂備忘錄允許至中研院學習技術。 更何況,中研院第二次技轉浩鼎的專利是製程技術,根本不是醣分子材料!
四、3,000張浩鼎股票都是我自己出資買的。科學技術創作人購買股份以支持使用自己技術的公司,在美國頗為習見。我於2009 - 2012年間接受多年友人及在美創業夥伴張念慈建議,在浩鼎草創階段,以浩鼎母公司創辦人身分,用我的家庭信託資金投資浩鼎表示支持。我信任張念慈而匯付投資款給張念慈,並未過問張念慈實際購股細節;浩鼎興櫃前張念慈協助所認購的3,000張浩鼎股票,認購的價錢為每股31元,與其他浩鼎創辦人及員工並無不同。雖然張念慈協助先墊款,不久,張念慈處分原先替我投資的股票來清償這筆支出。所有買賣皆有明確紀錄。何況,這些是興櫃前的高風險投資,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也與本人的院長職務和技轉事務無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創作人持有被授權廠商的股份非利益衝突,更何況我委託張念慈間接投資浩鼎,更與中研院技轉浩鼎根本無關。中研院「技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其中規定「承辦及相關人員,技轉後兩年內,不得投資接受該技轉之業者」,是針對辦理技轉的行政程序人員。 我只是該技術的創作人,並未承辦技轉業務,也無利益衝突事情,更無檢察官指控本人違反中研院內部利益衝突規定,而涉嫌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此案對本人、中研院及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但我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恢復我個人及中研院的名譽,特以此向關心我的親友說明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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