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1, 2018

【浩鼎案】 翁啟惠 內線交易 罪證不足 不起訴 / 吳宗益 ...法庭上改口....我講錯了


【浩鼎案】是營業員建議「先出一點」翁啟惠內線交易不起訴  上報快訊/馬麗昕 2018年02月21日 士林地檢署2017年偵結浩鼎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翁啟惠及張念慈,案件目前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至於內線交易部分,則因罪證不足,處分翁啟惠等12人不起訴。而案經高檢署發回,士檢21日仍認罪嫌不足,二度處分不起訴。2016年台灣浩鼎生技公司因新藥解盲效果不如預期、股價下跌,翁啟惠因浩鼎公司公布新藥解盲失敗當天出脫持股,遭檢舉疑涉內線交易,士林地檢署2016年3月分案,交由重經專組檢察官偵辦,4月間搜索翁啟惠等人住處,查扣中研院癌症專利技術轉移的資料、相關資金流向等,同步約談翁等人到案。在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的部分,士檢2017年首度偵查時認為翁是在阮姓證券營業員建議下才賣股票,翁啟惠雖參加浩鼎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的專家會議,但未有證據證實翁有直接參與、執行臨床試驗,翁也不知道浩鼎的試驗法不符新藥查驗規定,導致通過審核微乎其微,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此案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由高檢署發回士檢續行偵查。而士檢21日指出,阮姓證券營業員證稱,翁啟惠是很少交易的客戶,當時阮姓證券營業員考量浩鼎即將解盲,但結果不確定,基於少賠為贏,主動打電話給翁啟惠與其他持有浩鼎股票的客戶,提醒若價格合理可以先行出脫。承辦檢察官勘驗翁啟惠與營業員105年2月18日的對話紀錄,營業員向翁啟惠表示,「院長,因為剛剛那個浩鼎今天,你知道它2月21日這禮拜天會解盲,最新消息出來後,今天浩鼎的股價有漲超過700元,我們有需要先出一點嗎?還是等下禮拜一再看?」檢察官認為,翁啟惠是因營業員建議,才出售浩鼎股票,並非利用得知浩鼎重大消息才買賣股票,罪證不足,二度處分不起訴。至於翁啟惠與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被控貪污部分,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浩鼎案】證人筆錄稱依翁啟惠指示辦事 庭上改口:是我講錯了  上報快訊/蔡易軒 2017年12月20日 士林地院20日審浩鼎案再度開庭,將針對中研院與浩鼎間技術轉移「交付材料」的時間點爭議進行審理。中研院發出聲明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檢方起訴指出,浩鼎董座張念慈為取得翁啟惠的醣分子酵素合成法技術,2011年企圖以1500張浩鼎技術股行賄,最後僅達成期約賄賂,2012年12月再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以女兒帳戶為人頭收受,並同意張派員進入中研院學習,攜出研究成果;對此翁強調自己是以創作者身分提供建議,與院長身分無關。士林地院20日傳喚此技轉案的代表人、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宗益到庭作證。吳曾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指出,是翁啟惠指示,在簽約前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浩鼎關係企業的潤雅公司。但吳宗益20日卻在法庭上改口說,「這是我講錯了,」他僅有和共同創作人蔡宗義討論後就主動交付,翁啟惠並沒有指示。吳宗益指出,他、翁啟惠及蔡宗義等3人是「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的創作人,而創作人不會對授權條件發表意見。吳宗益接著解釋技轉的條件,根據中研院的規定,技轉所得有40%得分紅會給創作人。而一開始討論授權金為2500萬,後來在正式簽訂合約書後,確定全部計畫總授權金為6000萬。因該計劃是由吳擔任創作人代表,所以在文件上簽名。從頭到尾,翁啟惠都未對金額、條件發表意見。但在簽約前,2012年12月17日就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潤雅公司。為何要先交付2.33克醣分子?吳宗益回答,當時中研院與浩鼎有多項合作計畫,互相分享、支援材料很平常的事。吳宗益說,因合約書中有約定要交付10克醣分子給潤雅,技轉承辦人陳淑珍發電子郵件詢問翁啟惠意見,翁也回覆「We can give them whatever we have now.」吳認為此句意指「現在可以給材料」或是「可以給現有材料」,隨後便主動交付2.33克醣分子,陳淑珍也提醒要留簽收收據。而中研院20日也以「中研院長不管技轉事宜,真相只有越釐越清」為題發布新聞稿,文中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另外,針對潤雅公司事前派員至中研院學習一事,吳宗義則說,廠商派員學習和技術移轉有關,「也順道讓廠商看看研發單位是否真實存在。」20日上午進行辯護律師主詰問、公訴檢察官反詰問,因逢中午休息時間,法官諭知先休庭,下午2點30分繼續開庭。
中研院​聲明如下:首先,技轉案不是翁前院長的職務,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關於材料是否為私下給予? 中研院都有收入簽單,證人已經說的極清楚。關於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取得材料測試一事,浩鼎本來就跟中研院有產學合作,中研院研究出來的智產權浩鼎優先取得,因為出資者是浩鼎。至於材料的給予,在材料移轉合約尚未往上簽決前就交付材料,澄清說明如下:
1.關於2.23克交付材料,原本不是議定中的10克材料移轉,是吳宗益博士依他所主持的產學合作約定,交付成果給出資方 - 浩鼎測試用的。 後來智財處將它併入十克材料移轉合約中。 這不是翁啟惠私下交付
2.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材料給有興趣的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對技轉的興趣,對於没有合作的廠商亦可以提供。
3.吳宗益博士先交付幾克材料皆有收據,翁前院長沒有參與。
4.浩鼎一直與中研院有多項合作計畫,也早在2010年就技轉中研院的癌症疫苗。 以他們的經驗能力,願意來技轉這技術,並冒更大風險本是好事一椿,這也是國家設定「科技基本法」的鼓勵政策,希望研發成果可以應用在社會上
5.浩鼎本就有優先權取得技轉權,在中研院公告由浩鼎委託研究的專利技術後,也只有浩鼎關係企業潤雅來談。 並非檢察官或法官說的不止一家
6.智財處在談判中增加授權金從2500萬到6000萬。 這是增加國庫收入,應該張燈結彩喜洋洋才對
最後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到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上述皆是智財處及吳宗益博士的決定,翁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 翁前院長是發明人,亦從未指示吳宗益博士該做什麼事。
細節越說越多,中研院長只管這些事嗎? 之所以一再澄清說明,期望法庭與外界願意釐清事實真相。 翁啟惠沒有涉入技轉事務是事實,真相只有越釐越清,期待早日回復個人清白及聲譽。
浩鼎案》內線交易案發回續查 翁啟惠仍獲不起訴  2018-02-21[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依貪污罪起訴,另被控內線交易部分則獲不起訴案經高檢署發回再議,士林地檢署認定翁只是在證券營業員的建議下,才出脫部分持股,並非利用解盲結果不如預期的重大消息避損,仍處分不起訴。士檢去年1月指出,翁啟惠雖參加與2015年8月28日浩鼎專家會議,得知臨床實驗惡化事件人數未達標準,且在隔年2月18日(即解盲前一天)賣出10張浩鼎股票,但因翁未直接參與,不知該計畫為「單一樞紐試驗」,很難通過新藥查驗,且他是在同年月21日再次受邀參加專家會議,才接觸到解盲結果不如預期的利空消息,並非事先賣股避險,遂處分不起訴。此外,浩鼎另外11名主管雖然也在2015年8月28日的專家會議後,陸續出脫浩鼎持股,但因他們都從未參與專家會議,所以也獲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將內線交易案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認為,翁啟惠與浩鼎董座張念慈熟識,這11名主管也都是浩鼎高層,他們應該都有辦法知悉專家會議的內容,因此發回士檢續查。檢察官調查發現,翁啟惠賣股當天,其實是證券營業員主動打電話給翁,通話內容大意是說:「浩鼎2月21日會解盲,股價今天有漲超過700塊,想問你有需要先出一點嗎?700塊不會太差,好不容意看到這價格,如果你覺得還OK,是不是要出?」翁才答應賣出10張,因此認定翁只是接受營業員的建議,仍處分不起訴。另外,因專家會議內容為高機密,浩鼎並未製作書面會議紀錄,也無正式公文簽核流程,這11名高層並非醫學相關部門人員,無從知悉會議內容,此外他們皆辯稱有資金需求才會賣股,如小孩出國念書、償還房貸、婆婆醫療費用或繳稅等,罪證不足,也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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