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是營業員建議「先出一點」翁啟惠內線交易不起訴 上報快訊/馬麗昕 2018年02月21日 士林地檢署2017年偵結浩鼎案,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翁啟惠及張念慈,案件目前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至於內線交易部分,則因罪證不足,處分翁啟惠等12人不起訴。 而案經高檢署發回,士檢21日仍認罪嫌不足,二度處分不起訴。2016年台灣浩鼎生技公司因新藥解盲效果不如預期、股價下跌,翁啟惠因浩鼎公司公布新藥解盲失敗當天出脫持股,遭檢舉疑涉內線交易,士林地檢署2016年3月分案,交由重經專組檢察官偵辦,4月間搜索翁啟惠等人住處,查扣中研院癌症專利技術轉移的資料、相關資金流向等,同步約談翁等人到案。在翁啟惠涉嫌內線交易的部分,士檢2017年首度偵查時認為翁是在阮姓證券營業員建議下才賣股票,翁啟惠雖參加浩鼎公司在2015年8月28日的專家會議,但未有證據證實翁有直接參與、執行臨床試驗,翁也不知道浩鼎的試驗法不符新藥查驗規定,導致通過審核微乎其微,以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此案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再議,由高檢署發回士檢續行偵查。而士檢21日指出,阮姓證券營業員證稱,翁啟惠是很少交易的客戶,當時阮姓證券營業員考量浩鼎即將解盲,但結果不確定,基於少賠為贏,主動打電話給翁啟惠與其他持有浩鼎股票的客戶,提醒若價格合理可以先行出脫。 承辦檢察官勘驗翁啟惠與營業員105年2月18日的對話紀錄,營業員向翁啟惠表示,「院長,因為剛剛那個浩鼎今天,你知道它2月21日這禮拜天會解盲,最新消息出來後,今天浩鼎的股價有漲超過700元,我們有需要先出一點嗎?還是等下禮拜一再看?」檢察官認為,翁啟惠是因營業員建議,才出售浩鼎股票,並非利用得知浩鼎重大消息才買賣股票,罪證不足,二度處分不起訴。至於翁啟惠與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被控貪污部分,仍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浩鼎案】證人筆錄稱依翁啟惠指示辦事 庭上改口:是我講錯了 上報快訊/蔡易軒 2017年12月20日 士林地院20日審浩鼎案再度開庭,將針對中研院與浩鼎間技術轉移「交付材料」的時間點爭議進行審理。中研院發出聲明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檢方起訴指出,浩鼎董座張念慈為取得翁啟惠的醣分子酵素合成法技術,2011年企圖以1500張浩鼎技術股行賄,最後僅達成期約賄賂,2012年12月再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以女兒帳戶為人頭收受,並同意張派員進入中研院學習,攜出研究成果;對此翁強調自己是以創作者身分提供建議,與院長身分無關。 士林地院20日傳喚此技轉案的代表人、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宗益到庭作證。吳曾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指出,是翁啟惠指示,在簽約前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浩鼎關係企業的潤雅公司。但吳宗益20日卻在法庭上改口說,「這是我講錯了,」 他僅有和共同創作人蔡宗義討論後就主動交付,翁啟惠並沒有指示。吳宗益指出,他、翁啟惠及蔡宗義等3人是「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的創作人,而創作人不會對授權條件發表意見。吳宗益接著解釋技轉的條件,根據中研院的規定,技轉所得有40%得分紅會給創作人。而一開始討論授權金為2500萬,後來在正式簽訂合約書後,確定全部計畫總授權金為6000萬。因該計劃是由吳擔任創作人代表,所以在文件上簽名。從頭到尾,翁啟惠都未對金額、條件發表意見。但在簽約前,2012年12月17日就交付2.23克醣分子給潤雅公司。為何要先交付2.33克醣分子?吳宗益回答,當時中研院與浩鼎有多項合作計畫,互相分享、支援材料很平常的事。吳宗益說,因合約書中有約定要交付10克醣分子給潤雅,技轉承辦人陳淑珍發電子郵件詢問翁啟惠意見,翁也回覆「We can give them whatever we have now.」吳認為此句意指「現在可以給材料」或是「可以給現有材料」,隨後便主動交付2.33克醣分子,陳淑珍也提醒要留簽收收據。而中研院20日也以「中研院長不管技轉事宜,真相只有越釐越清」為題發布新聞稿,文中強調,技轉案不是院長職務,翁啟惠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另外,針對潤雅公司事前派員至中研院學習一事,吳宗義則說,廠商派員學習和技術移轉有關,「也順道讓廠商看看研發單位是否真實存在。」20日上午進行辯護律師主詰問、公訴檢察官反詰問,因逢中午休息時間,法官諭知先休庭,下午2點30分繼續開庭。
中研院聲明如下:首先,技轉案不是翁前院長的職務,也從未決定或簽屬任何技轉合約,關於材料是否為私下給予? 中研院都有收入簽單,證人已經說的極清楚。關於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取得材料測試一事,浩鼎本來就跟中研院有產學合作,中研院研究出來的智產權浩鼎優先取得,因為出資者是浩鼎。至於材料的給予,在材料移轉合約尚未往上簽決前就交付材料,澄清說明如下:
1.關於2.23克交付材料,原本不是議定中的10克材料移轉,是吳宗益博士依他所主持的產學合作約定,交付成果給出資方 - 浩鼎測試用的。 後來智財處將它併入十克材料移轉合約中。 這不是翁啟惠私下交付
2.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材料給有興趣的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對技轉的興趣,對於没有合作的廠商亦可以提供。
3.吳宗益博士先交付幾克材料皆有收據,翁前院長沒有參與。
4.浩鼎一直與中研院有多項合作計畫,也早在2010年就技轉中研院的癌症疫苗。 以他們的經驗能力,願意來技轉這技術,並冒更大風險本是好事一椿,這也是國家設定「科技基本法」的鼓勵政策,希望研發成果可以應用在社會上
5.浩鼎本就有優先權取得技轉權,在中研院公告由浩鼎委託研究的專利技術後,也只有浩鼎關係企業潤雅來談。 並非檢察官或法官說的不止一家
6.智財處在談判中增加授權金從2500萬到6000萬。 這是增加國庫收入,應該張燈結彩喜洋洋才對
最後潤雅、浩鼎公司同意為中研院及國家争取到最大利益,怎麼會變成翁啟惠以院長身份介入技轉而收取賄賂呢?上述皆是智財處及吳宗益博士的決定,翁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 翁前院長是發明人,亦從未指示吳宗益博士該做什麼事。
細節越說越多,中研院長只管這些事嗎? 之所以一再澄清說明,期望法庭與外界願意釐清事實真相。 翁啟惠沒有涉入技轉事務是事實,真相只有越釐越清,期待早日回復個人清白及聲譽。
浩鼎案》內線交易案發回續查 翁啟惠仍獲不起訴 2018-02-21[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依貪污罪起訴,另被控內線交易部分則獲不起訴 ,案經高檢署發回再議,士林地檢署認定翁只是在證券營業員的建議下,才出脫部分持股,並非利用解盲結果不如預期的重大消息避損,仍處分不起訴。士檢去年1月指出,翁啟惠雖參加與2015年8月28日浩鼎專家會議,得知臨床實驗惡化事件人數未達標準,且在隔年2月18日(即解盲前一天)賣出10張浩鼎股票,但因翁未直接參與,不知該計畫為「單一樞紐試驗」,很難通過新藥查驗,且他是在同年月21日再次受邀參加專家會議,才接觸到解盲結果不如預期的利空消息,並非事先賣股避險,遂處分不起訴。此外,浩鼎另外11名主管雖然也在2015年8月28日的專家會議後,陸續出脫浩鼎持股,但因他們都從未參與專家會議,所以也獲不起訴。檢察官依職權將內線交易案送高檢署再議,高檢署認為,翁啟惠與浩鼎董座張念慈熟識,這11名主管也都是浩鼎高層,他們應該都有辦法知悉專家會議的內容,因此發回士檢續查。檢察官調查發現,翁啟惠賣股當天,其實是證券營業員主動打電話給翁,通話內容大意是說:「浩鼎2月21日會解盲,股價今天有漲超過700塊,想問你有需要先出一點嗎?700塊不會太差,好不容意看到這價格,如果你覺得還OK,是不是要出?」翁才答應賣出10張,因此認定翁只是接受營業員的建議,仍處分不起訴。另外,因專家會議內容為高機密,浩鼎並未製作書面會議紀錄,也無正式公文簽核流程,這11名高層並非醫學相關部門人員,無從知悉會議內容,此外他們皆辯稱有資金需求才會賣股,如小孩出國念書、償還房貸、婆婆醫療費用或繳稅等,罪證不足,也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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